用刑法震慑单位文物犯罪
造成文物、名胜古迹屡次被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应从立法这个最有效、最根本的方式上着手来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我们建议对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这三个罪名增设单位为犯罪主体。这种增设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大部分实施此类行为、造成不可逆转后果的主体为单位而非个人。自然人由于其能力、条件有限,在妨害文物管理类犯罪中更多存在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中。大规模损毁、破坏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只能是由单位来实施,将单位增设为犯罪主体更加有利于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惩治。
其次,由刑法对此种行为进行规制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刑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具有最强的惩罚力度,将这些行为由刑法来进行规制,加大犯罪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地保护文物、名胜古迹。
再次,将此种行为予以犯罪化,产生一个评价此类行为的恒定标准,有利于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以往此类行为由政府来进行管理,自由裁量的成分较大,一方面容易造成监管者自己实施不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另一方面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关注多,处罚力度大;社会公众关注少,处罚力度小”的局面。将此种行为用刑法恒定标准进行规制,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具体案情来对此种行为统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可打消实施破坏行为的单位的侥幸心理,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起到震慑作用。
【编辑:冯漫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