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构建行业自律体系, 2011年6月10日,《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正式在中拍协媒体见面会上发布。
新出台的《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呈现两大特点:自律与惩戒并重,全面覆盖当前艺术品拍卖市场中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自律覆盖面广,近60家主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承诺遵守,其业务量覆盖当前文物艺术品市场九成份额。
《自律公约》是由中拍协艺委会2010年全体会议提出,后经艺委会各成员企业内部反复研究和讨论,于今年4月份在艺委会2011年年会上审议通过。公约分四个章节,共二十六款。基本覆盖了文物艺术品拍卖业现阶段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针对近阶段出现较多的“虚假鉴定”、“滥收费”以及滥用《拍卖法》瑕疵不担保条款等不诚信行为制定专门的措施,要求公约成员单位“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以及“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拍卖标的,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品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此外,超范围经营、出借(出租或转让)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拍卖出(土)水等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知假拍假、假拍、恶意竞争等问题均在《自律公约》中有明确的体现。
相信《自律公约》的发布实施会对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规范产生重大示范效应。
公约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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