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杰
邱志杰作品
关于当代中国艺术展示文化建设的36计之34 重新制定我们的公共艺术法案
公共艺术是新提法,我国现有的公共艺术法规,可以查到的大多出台于1990年代中期。如《上海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是1996年指定,2010年修订的。修订并没有体现出观念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最具权威性的建设部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则是1993年出台的,至今没有修订。且不说今天国际通行使用的公共艺术概念,早就不是“城雕”这一概念所能覆盖。即使就城市雕塑而言,现有的法规也已经严重滞后。这起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目前的法规过于粗疏。1993年版的《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一共四个章节二十一条,一共不到1500字。其中还有很多字数是花在强调作品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些不言而喻的套话之上。剩下来的字数,当然不可能对城市雕塑从规划立项到建设和管理的全程做周密的考虑。例如,这个《办法》草草地规定各地的城雕的立项和设计必须报各级城雕委审核,各级建设部门批准。同时规定创作者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如此而已。反之,我们对比台湾的《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修订于2010年的版本,4500字。内容详及多少款项以上的项目报哪一级管理机构;审议委员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审议者的责任和职权范围;委员辞职和死亡之后的缺额补聘办法; 审议的内容;等等。考虑周详的管理法规,才能确保各个环节的妥善施行,保护各方利益。例如,台湾的法规规定,审议委员会应该包括艺术创作、艺术评论、教育等视觉艺术专业类专家,都市设计、景观造园领域的环境空间类专家、第三项其它专业类专家包括文化、社区营造、法律和其它专业领域,最后才是相关机关代表。并且规定,第四项的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再比如:审议的内容除了立项的意义和设计方案本身之外,还必须包括作品落成后的管理和维护计划,民众参与和公共教育推广的计划。而这方面,在1993年大陆版的城雕管理《办法》中,只是在附则中一句规定:“城雕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必须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假设某美术学院雕塑系的雕塑家们为某城市做了一个街头雕塑,在一起车祸中被撞坏了。这个“建设单位”应该指的是该城市的规划局和建委,他们有什么能力修复被损毁的城雕呢?作品的完好和整洁的标准如何确定?——当然,我们的不少地方官员可能很喜欢这样的事情发生。 至于民众参与和公共教育的款项,在大陆的法规里面则根本没有出现。
其次是管理机构的无能为力。目前版本的管理办法,各级城雕委只是设计方案的审核机构。制作和施工都是各建设单位自己的事情。虽然《办法》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均由建设单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申请立项。”,事实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很多公共艺术的建设主体是不再是政府机构而是独立的商业单位。一家宾馆在它门口放什么雕塑,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他的小区的公共空间中放什么雕塑,这都属于“城市雕塑”的模糊地带。各地的“城雕委”管不着这些单位,这些单位显然也不会去城雕委多找一个婆婆来管自己。而由于观念的老化,在1993年版《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这下完了,机场和火车站大厅内部、宾馆大堂内的雕塑都不是室外雕塑,因此也都在城雕管理条例的范围之外了。
第三,也是最严重的是,这份《办法》只是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尽管在一些地方性的补充规定中提出了公开招标的要求,但也仅能限于某些广受关注的政府项目。这就给出了巨大的权力寻租的空间。投标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和黑箱操作在各地的公共艺术项目中屡见不鲜。就算没有暗箱操作,只要不在审议委员会中引入公共监管,不将审议委员会的组成结构社会化,城雕委作为专业审议机构本身并不完全值得信任。相比之下,台湾的法规则明确规定必须采用公开征件、邀请比件等方法。委托创作时,则要求受托的创作单位必须提出两件以上的方案备选。应征方案则必需在网站上公示并召开说明会。最后公布的征选结果报告书,除了正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说明书,还同时包括审核过程的会议纪录,定价会议的纪录等。
最后,可以看到,这些细致的公共艺术管理办法都是为了加大整个流程的公开和透明,社会力量的全面参与是其主要特色。两厢比较,唯独一条是我们有而人家没有的,那就是我们的条例中规定了城市雕塑的创作者必须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别说这些证书的考核和发放本身又形成一种权力寻租的风险。就算公平发放,这实际上是造成了一小部分人对于某个并非高度专门性的行业的垄断。
公共艺术并不是医疗和餐饮服务那种性质的行业,必须原先防范风险,需要严格规范执业资格。真正的好艺术家不见得有这些证书,一个水墨画家不见得不能设计出好的公共艺术作品。甚至一个业余的投稿者也未必不能贡献优秀的公共艺术提案。相反,持有一份这样的专业资格证书,也不见得一定就能做出好的公共艺术作品。有证书并非作出好作品的必要条件,也不是所有条件。手持证书的人,也可能用平庸和抄袭之作浪费纳税人的钱。何况这份证书本身只是针对城雕,离今天的公共艺术概念还相去甚远。最后的优劣标准,只需要交给审核委员会和民众来评判就够了。只要方案提出之后有足够透明和公开的展示和讨论,就完全足于确保最终公共艺术作品的质量。对应征投稿者的这种证书的要求,完全是多余之举。而事实上,在今天的公共艺术创作的实践中,这些证书也早就被忽略了。
中国的都市化进程还在继续,公共艺术将会越来越成为和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事情。一套完全老旧过时的管理法规,显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当口了。
【编辑:成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