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
1起诉8案为何仅判1案?
朝阳法院法官称,薛华克起诉侵权的油画共8幅。因每个作品涉及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法院进行了分案处理。开庭过程中已向双方进行了告知,薛华克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赔偿数额平均主张。
法官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目前,法院正是在分案基础上,选择其中事实已经清楚的一幅作品进行判决。剩余7幅作品是否侵权,法院将根据作品具体情况进一步审理。
2高度雷同为何不侵权?
朝阳法院法官称,著作权法允许不同作者对同一思想、题材进行各自的独立创作。通过比较原被告的作品,法院认为,燕娅娅所创作油画的尺寸、颜色以及局部细节等与薛华克拍摄的照片存在差异。虽二者存在相同之处,但主要属于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势和神态,并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尤其考虑到二者属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创作手法、使用的介质材料均不相同。法院无法根据双方存在上述相同之处即认定燕娅娅侵权。
3是否能认定参照?
朝阳法院法官称,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薛华克败诉主要原因在于:一薛华克自身举证不充分,二燕娅娅提交证据称自行创作。
法官称,薛华克主张他先行拍摄完成照片后,燕娅娅向其索要了照片,并据此绘制油画,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其次,原被告均认可两人于同一时间前往帕米尔高原写生,且燕娅娅提交了一幅涉案油画草图,草图上附有画中老人家属的证言,称画中形象系燕娅娅于2005年绘制。
【编辑:李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