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 2012-01-04 13:33: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蔡桂如 点击:
随着我国民间收藏市场的不断升温,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在拍卖市场逐步火热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拍卖市场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越加关注。

随着我国民间收藏市场的不断升温,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在拍卖市场逐步火热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拍卖市场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越加关注。对于藏品拍卖涉及的流转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0年就曾进行过明确。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对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指定了拍卖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在国家对拍卖市场税收管理加强的背景下,很多拍卖公司开始重视自身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经常有一些拍卖公司咨询税务机关拍卖公司如何纳税。由于拍卖公司的运作模式,其不仅涉及到地税的营业税问题,也涉及到国税的增值税问题。同时,对于受托拍卖物品的性质不同,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为了使大家更好的掌握拍卖公司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我们特将相关文件进行梳理,详细解读一下拍卖公司涉及的税收问题。

 

一、拍卖公司的运作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是指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属于拍卖当事人,他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受托财产的拍卖业务。从运作模式上看财产所有人同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拍卖公司的名义组织拍卖。在合同签订后,拍卖公司根据需要对拍品进行鉴定与估价,并确定拍卖低价。随后,拍卖公司拟定拍卖日期,发布拍卖公告,审定竞买人资格,收取保证金后,实施拍卖。拍卖成交后,根据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进行拍卖标的的交付。如果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从《拍卖法》以及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来看,在整个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作为拍卖当事人,他实际和委托人形成是是一种委托关系,受托拍卖商品。因此,从款项的支付看,一般是买受人将款项全额支付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委托人后,再按合同约定或法律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收取佣金。

 

二、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

 

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我们先从佣金入手:佣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文件的规定: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此,无论拍卖公司是向委托方收取佣金,还是在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的规定,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由于在拍卖过程中,买受方是将价款先支付给拍卖公司的,然后由拍卖公司转付给委托人,这里,涉及到各种类型财产权属转移的问题,就涉及到增值税和营业税。这里,我们首先要对拍卖财产的类型进行分类:

 

1、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的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进行拍卖转让的,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应按5%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文的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照这个文件,我们分析一下,在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就是国税发[2001]44号文所讲的所有人或受托方,而拍卖公司就属于文件中的受托方,买受人就是文件中所称的第三者。因此,拍卖中如果拍卖公司是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而且强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对委托人应按照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拍卖公司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拍卖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拍卖公司自己承担,对委托人向拍卖公司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拍卖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司究竟是以委托人名义向买受人转让无形资产,且相关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还是拍卖公式以自己名义向买受让转让无形资产,且相关权利义务全部由拍卖公司承担。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拍卖法》中找到答案。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因此,拍卖公司在拍卖财产时,买受人肯定是知道他是受人委托转让无形资产的,而不是以自己名义转让无形资产,因为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同时,根据《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相关权利义务最终都是由委托人承担的,拍卖公司只承担由于未尽审查义务的责任。所以,对于受托拍卖的财产属于委托人自己创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享有著作权的标的物的,应对委托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征税。在开票上,委托人直接将转让无形资产发票开具给买受人,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当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文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委托人是个人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而享受免交营业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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