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托拍卖的是属于证照变更或产权过户的房产和土地的,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是由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因此,应对委托人按其取得的价款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房产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而拍卖公司只就实际取得的佣金收入按代理业缴纳营业税。在开票上,委托方应直接开具转让无形资产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给买受方,并凭发票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拍卖公司按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开具服务业-代理业发票。
3、受托拍卖的属于其他性质的动产的,如委托方不拥有著作权的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文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公司拍卖其他性质的动产的,税法上是将其视同为受托代销商品,按受托代销商品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让人(拍卖公司)为委托人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买受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国税发[1999]40号文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受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在开票上,拍卖公司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向买受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全部开具普通发票,按4%缴纳增值税,只有对委托方收入的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开具发票,缴纳营业税。
在这种情况下,拍卖公司是在按向买受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普通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后,如何取得成本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扣除是我们要关心的。因为,这涉及到了委托方取得价款后的流转税征收问题。我们提过,既然对于动产拍卖是按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则委托方也要按拍卖公司转付给他的拍卖标的的价款向拍卖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缴纳增值税,这里,委托方销售动产应按销售旧货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委托方应根据以上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给拍卖公司,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中明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