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行业相关的涉税问题 2012-01-04 13:33: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蔡桂如 点击:
随着我国民间收藏市场的不断升温,个人通过拍卖市场转让各种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在拍卖市场逐步火热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拍卖市场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也越加关注。

同时,对财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财产原值的确定,以及扣除凭证的要求、税金及合理费用的扣除等均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文件同时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的税收征管工作,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文件指定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物品,如果是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应按拍卖支付的价款和佣金费用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在再次转让时,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其他藏品入古玩、字画等,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商品,仅仅是为装饰或营造企业文化角度而购入的,企业应作为长期投资确认相关资产的账面价格,但不得提取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这些再转让,应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部门取得拍卖收入的税务处理

 

1.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吉祥号码”,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劳务时,往往对某些吉祥、易记的电话号码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这种行为仍属“邮电通信业”的征税范围,其营业额为拍卖收入及其他收入的全额,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

 

2.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管理部门以拍卖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此种形式广泛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但这种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属于土地出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4.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包括拍卖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编辑:成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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