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艺术品信托很火,尤其是在房地产信托受到银监会严格限制的局面下,很多房企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表面做艺术品信托实际却在为地产项目融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托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解释文交所和信托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文交所需要艺术品来上市从而产生交易量,进而抽取交易手续费;而文交所也为信托提供了一个将艺术品资产变现的平台,那些艺术品信托计划通过文交所,融到了大笔资金。”
缺失的法律义务
“如果文交所真的与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功能类似,则应该要求上市艺术品的持有者详细披露艺术品来源的合法途径、关联人或者关联方,这就像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样。”北京律师武绍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的问题是,根本没有法律来规定文交所应该告诉投资者关于艺术品的什么信息。”
而任何信息全靠投资者猜想。
那么突然消失的任春霞与泰山文交所又是何种关系呢?投资者王林(化名)曾去问过泰山文交所总经理屠春岸。“他的回答是,任春霞我见过,但是不熟,等于不认识。”王林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尽管如此,关于任春霞与泰山文交所是否有关的质疑还是不胫而走。一位投资者在其微博中写道:“我们推断,泰山的画(前述两幅涉案作品,编者注),是他们让第三方出面拍买而来,只付保证金,等申购款到位后,再去付全款。而赵无极的画,因为行情低迷,无法申购,所以导致了无法支付拍卖款的情况。这条产业链中,无数不知情的投资者成了最大的买单者。而政府监管的不到位,给了他们巨大的空间。”
对于这一质疑,一泰山文交所人士出面予以否定。他认为这种怀疑属于没有真实依据的猜测和想象。苏富比拍卖行出具的发票表明吴冠中的《漓江新篁》和《凡尔赛一角》两幅拍品已于2011年10月6日付清款项(含拍卖佣金),而泰山文交所挂牌两幅作品是在11月份,因此自然不存在用(或是“拟用”)投资者的钱去支付拍卖款的问题。
对于这两幅画的付款问题,香港苏富比以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为由,不愿意做过多评述。
“现在,文交所可以规避它不想告诉投资者的问题,因为没有哪个法律规定文交所应该怎么样,不能做什么,没有法律对文交所的义务有所约束。”武绍智说。
文交所藐视38号文
在香港苏富比的拍卖中,吴冠中的《漓江新篁》、《凡尔赛一角》两幅作品跻身最高成交单品的第3位和第5位,分别以2642万港币、1858万港币成交。按照当日汇率折算,价格分别为2154.29万元人民币、1515.01万元人民币。
这两幅画在泰山文交所上市时,根据泰山文交所的挂牌公告,两幅画作挂牌上市价格分别为3600万元和2050万元,投资者可按份额申购,每份价格1元,最终,投资者申购的份额为2700万份和1537.5万份,与拍得的价格相比,两幅画的溢价分别高达67%和35%。
不过,两幅作品的发行刚好撞上国务院发布整顿文交所的38号文件。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明确,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但在11月15日,泰山文交所依然按原计划发行了这两幅画的艺术品份额。
“多数投资者和我一样都买了这两幅画的艺术品份额,但申购之后,价格一直往下掉,投资者就被套牢。”王林说。
“我们向山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都反映过情况,甚至还准备去拉条幅维权,后来组织了20人的投资人代表团,与泰山文交所进行交涉,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签订了善后赔偿协议。”王林称。
据王林透露,协议内容主要为由于国务院38号文的出台,文交所目前的份额化交易制度存在不确定性,有关停或转型的可能。双方约定“如甲方继续经营且根据38号文的要求更改了已上市三件作品的交易规则,乙方不再继续参加交易,并且和甲方解除原先签订的入市协议,有权要求善后主体按照成本价返还乙方投资款”,“如果甲方被关停,乙方有权要求善后主体按照乙方成本价回购乙方原有份额”。
“我们现在就是在等待38号文的实施细则。”王林说。
对于泰山文交所和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记者向泰山文交所求证,但截至发稿还未收到回复。
武绍智律师则用“一纸空文”来形容这一善后协议。
“因为文交所的法律定位并不明确,其交易规则也无法律规定,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很大,却没有对等的法律保障。维权者与文交所签订的善后协议中的"善后主体"更是没有法律定位,"善后主体"究竟是国家、文交所股东的上级单位,还是文交所本身?”武绍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文交所问题的解决也许并不那么容易,有来自作为股东的地方国资企业的阻力,还有整顿后谁来为投资者善后等各种实际执行问题,需要一个严密的方案来收场。”武绍智说。
【编辑:易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