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名录推进文物保护
针对新发现文物遭到人为破坏或自然损毁,甚至出现了新发现文物灭失的情况,2010年11月,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制定和颁布针对新发现文物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将新发现文物及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点,落实保护措施。“对新发现文物要进行登记,将其纳入到文物法的保护范围中,同时对登记文物进行价值评估,陆续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司长关强解释。
根据规定,所有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均受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保护。据报道,目前已有11%的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申报了第七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还有大量被列为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普”的5年中,各地陆续将一些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如2011年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373处,其中文物普查新发现132处,占总数的35%。刘小和提醒,在文物普查完成与数据公布之间存在的时间差,正是新增文物保护工作的薄弱期。
针对城市建设造成的文物破坏,宫希诚建议政府从管理和制度层面把文物保护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普查的数据和资源需要好好利用,对政府来说不难做到,只是麻烦一点。这比起百姓举报要更有成效。”
国家文物局相关人士表示,普查的重点在于应用,普查资源是非常宝贵的文化财富,应该和社会各界共享。国家文物局副局长顾玉才表示:“文物部门的普查资料可以交给建设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很大程度上能够减少文物人为消失的问题。”
针对普查数据开展的分析,囊括了不同品类和种类的文物,今后可以为科学研究和城市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比如进行经济建设的时候,事先提出这些地区有哪些文物点的分布,在规划时就可以避免城市经济建设对文物的破坏。比如陕西省做了一次汇报,通过数据库的分析,显示出道路建设线路上的文物分布,继而提出相应的文物保护措施。这样的举措就很值得借鉴。”关强说。
文物不移动 思路可变动
从北京梁林故居被“维修性拆除”、重庆蒋介石行营被“保护性拆除”,到广州古村落的“保护性迁建”,再到迄今还前途未定的长沙宋代古城墙……2012年刚开始,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消息一再引发汹汹民意。
不可移动的文物一旦“移动”,也许就再无踪迹。这种朴素的认识背后,是我们一退再退的底线。从希望文物保护能与全社会发展齐头并进,到希望能跟上城市发展步伐,再到现在感慨相机跑不过推土机——从“二普”到“三普”的20多年间,我国已有4.4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还有几个4.4万?
更令人感慨的是,这些消失的不可移动文物里,相当多的是经济建设导致的。突飞猛进的城市建设快车,不是小心翼翼而是轻而易举地冲过了文物保护的山坡。
分析文物保护在城市建设中遭遇的困境可以发现,一方面是保护资金、手段等的缺口,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意识的淡化。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城乡建设中避让文物点,但文物执法部门相对“弱势”导致文物屡遭破坏等实际情况总让人唏嘘。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并不冲突,实际上,如果改变思路,把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再视为负担,而是纳入城市建设的大格局中以增强项目文化氛围、夯实城市文化基础,解决这些问题并非难事。
一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勘察增加文物部分,可供借鉴的是“环评”。环境评估此前在城市规划中一度是尴尬的,但民意的不断呼吁和高层意志的强力推行,最终使得“环评”成为城市规划的紧箍儿。已经具备了推出“文评”的条件。我们可以在城市规划中设立“文物勘察”环节,将之作为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的前置条件,相关费用纳入土地成本。这样,可以最低限度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
二是项目建设的配套设施中增设文物部分,可供借鉴的有“马路拉链”。以前的城市建设,供水、供暖、供电等各行其是,一遍遍撕开马路;后来,有相应窖井需求的部门统一规划,统一铺设线路、管道,事半而功倍。那么,文物保护能不能也能列入建设规划图里?如果在建设项目设计中明确对相应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相应维护、建设新型保护措施等,预留如“房屋维修费用”一样的“文物保护费用”对之进行长期的跟进,不仅可以保护文物本身,还可以为项目增添浓厚的文化氛围。
因此,面对一波高过一波的对城市建设中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舆论呼声,一方面,我们应该高兴;另一方面,则应尽快把文物保护当做“很大的一盘棋”来下,改变思路,做一举多得的努力。因为,除了城市,我们还有广大的乡村。
【编辑:汤志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