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涉诉资产都采取网络拍卖不可行 2012-04-05 09:56:19 来源:作者博客 作者:季涛 点击:
近两年,网络拍卖盛行,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和研讨。我曾于2004年开始参与网拍房产,一直是网络拍卖的拥护者,我也多次写文章和在研讨会上发言支持发展网络拍卖(比如:《网络拍卖要在运作中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的策划与运作》 。

近两年,网络拍卖盛行,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和研讨。我曾于2004年开始参与网拍房产,一直是网络拍卖的拥护者,我也多次写文章和在研讨会上发言支持发展网络拍卖(比如:《网络拍卖要在运作中不断完善》;《网络拍卖的策划与运作》 )。确实,网拍的优点有很多,比如可以利用网络做拍卖公告、展示拍品、参加竞价,方便客户了解项目,适合竞买人异地参加预展和竞价,有利于降低竞买成本,提高效率,尤其对于外地客户便捷很多,网络拍卖方式比单纯现场拍卖扩充了服务范围。对于社会上经常出现的拍卖场竞买人恶意串通问题,网络拍卖能有效隔离竞买人,有助于防范恶意串通的出现。

 

今年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规定:要求全国法院司法委托拍卖的项目都要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刊登。如此以来,拍卖公告、项目介绍全程公开,以更好地接受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竞价公平、交易公正。对于这种网络新方式,我非常赞成和支持。

 

201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了“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院决定:涉讼资产的拍卖要逐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竞价,以电子竞价方式取代“击槌成交”。甚至有消息称:2012年年底要全部上网拍卖。对这个决定,我十分不以为然。

 

网络拍卖以方便异地客户参拍和防范恶意串通为其长项。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拍卖的项目中的房产、车辆、企业股权等多为地域化拍卖品,较少有外地人会参与竞买。何况,竞买人要买这些房产、车辆、机器设备,也都要到现场看预展的,仅凭网络上看预展风险很大,一般的竞买人是不放心的。据我的经验,如果不看现场,只看网上的照片,买家出价要比看过实物的人低10-20%,毋庸置疑,纯粹网上看拍品预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价值实现最大化。因此,网络拍卖的全部过程仅仅在网站上实现是不适合的,必须要有全国各个项目所在地方上的工作人员现场接待、介绍、展示,以及售后过户等服务的配合,网络不能代替一切,网络需要“落地支持”!

 

其二,法院项目竞买人恶意串通的案例时有发生,但从来在国内任何地方都没有占据主流,因为恶意串通只有在评估价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而根据我的经验,涉诉拍卖企业最常见的问题是评估价过高,评估价过低项目在所有项目中占比一般不会超过10%。更何况,拍卖企业并不喜欢出现串通的情况,因为会影响自己的收入和声誉。常常是,一旦发现有串通的苗头,拍卖企业就及时予以了化解和应对。因此,为了这样小比例的的事情而采用网络拍卖取代现场拍卖是小题大做了!

 

我明白,人民法院一直在设法解决法官与拍卖行之间串通作弊的问题,但解决的办法应该通过公开、公平、随机抽签取得项目,隔离法官与拍卖企业的接触以及加强各方监督来得以解决。我曾在我的博客中介绍过北京海淀法院的“海淀模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拍卖管理模式值得推广》;《“海淀法院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北京高院和上海高院2005年以来采取的随机确定方式都非常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应该继续全面推广。

 

网络拍卖还有两个缺点,首先网拍不容易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而通过网上的监督则只能看见数字的“跳动”而已,意义不大;第二,网络拍卖更容易设托儿,更容易掩盖其他的串通形式而不会被发现。这更是值得深入研究和认真对待的。

 

重要的是,人民法院应该了解网络拍卖的的最大弊病:网络拍卖以及所有的电子商务都没有很好的法律支持,因此就更难以保证涉诉案件当事人、拍卖企业、竞买人以及买受人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不应该选择法律保障基础不好的方式来取代有《拍卖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司法解释保障的传统拍卖方式!

 

据了解,所谓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是由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发和维护的。重庆联交所几年来从事法院诉讼资产拍卖,以权代法,乱收费,被许多法律界学者、专家、人民法院法官所抨击(比如:《关于重庆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情况反映》;《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做事能不能低调一点》)。我在担心,把全国法院的涉诉拍卖信息和运作都交给一个地方上的机构来操控,将可能泄露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掌握的内部信息,也许会出现新的“暗箱操作”。从这次“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的拍卖项目信息来看,要求上传包括执行法官姓名、电话以及评估报告全部内容都不应该是由法院以外任何机构和人士所应该了解的,否则后患无穷!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以法为本”来慎重考虑“诉讼资产全部采用网络拍卖”的问题。应该多研究北京的“海淀模式”而不是“重庆联交所模式”!

 

 

 


【编辑:易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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