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应该有惩戒性赔偿” 2012-05-24 11:14:21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张英 点击:
“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在是两面受压,跟使用者要钱的时候,往往很难——你要的钱多,人家不给,说你去打官司吧;要的钱少,分给权利人不多,权利人又有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向记者记者解释著作权管理组织现今所面临的困境。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它起步阶段,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很正常。关键是这个制度还有进一步的完善空间。我们不能一有问题,就说这个制度不好,要废掉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刚刚起步,需要各个方面支持、指导和监督。以后在工作中,我们和民政部都需要在这方面来加强监管。

 

记者:如何加强监管?

 

阎晓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管和监督,争取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

 

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依法开展收费工作。在收费工作中不能专注于眼前利益,坚决反对用不正当的方式收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机构,不能有任何营利行为。

 

每年收来的钱要及时分配,分配办法要经过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审议通过,要公开透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使用费除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外,必须全部分配给权利人,管理成本还要争取逐年下降。

 

记者:宋柯表示将申请成立新的集体管理组织,这符合规定吗?能打破垄断吗?

 

阎晓宏:能不能多成立几个集管组织,我认为这是可以讨论的,但需要首先在法律制度上予以明确。

 

我一直想,从现在发展实践来看的话,下一步有的大门类是不是有可能成立两个、三个或者更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法修订后,我们还要根据法律修订的情况对《著作权管理制度条例》进行相应调整。中国这么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多成立几家,不是坏事。组织多了,谁好权利人就找谁合作。

 

记者:这次征询社会意见后,会采纳著作权人的建议和要求吗?修改过的著作权法,还要经过哪些程序,才正式生效?

 

阎晓宏:3月31日公布征求意见后,现在已经收到了1560多份信函或邮件方式的反馈意见,还有许多意见是通过媒体表达的。征集到的社会各界意见,我们都会专门梳理、分析、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后,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还将再组织论证,征求社会上有关部门的意见,最后才能提交到全国人大,等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以后,再颁布实施。

 

著作权法修改不会像各种涨价听证那样走过场就定了,我们会继续公开透明,不怕修法过程中有分歧意见。所以大家可以放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还有足够的时间和程序,来完善和调整,最后才会通过颁布执行。

 

“应该有惩戒性赔偿”

 

记者:王蒙、刘心武、王安忆等很多作家的文章入选教材,但稿酬很低,这合理吗?

 

阎晓宏:教材是一个公共产品,它的数量多少和国家公共政策相关,国家对教材还实行限价。但教材使用了作品,必须要支付必要报酬。教材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是在国家指导下确定的,全世界都是这样,不能由作者决定稿酬标准,也不能由出版社决定。

 

实行法定许可以后,作者已经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了,我的作品可以不经过我同意选入,但你应该保障我的获酬权益,不能用完了再说钱,那时候是很难谈的。因此,需要在协调两者利益的基础上,由版权管理部门来制定付酬办法。我们今年将要出台这方面的规定,从制度上解决使用作品法定许可的付酬问题。

 

至于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怎么合理,我认为还是要把握好一个度。能选入教材的作品,可以说是千锤百炼精选出来的,这样的作品应该适度体现它的价值,付酬标准也要恰当。

 

记者:教材之外的教辅类图书市场巨大,很多出版社把国家法定许可延伸到教辅类里面,作者去要就给钱,不要就不理。

 

阎晓宏:教辅类图书应该是授权许可,不在国家法定许可范畴内。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我们现在整个环境还有待提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不够强大,社会威信度不高,使用人使用作品装糊涂,能推就推,能拖就拖。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现在是两面受压,跟使用者要钱的时候,往往很难:你要的钱多,人家不给,说你去打官司吧。要的钱少,分给权利人的不多,权利人又有意见。

 

在国外,著作权管理机构的权威是多年培育形成,社会威信高,作者对它非常信任,运营和管理非常科学。如果你没收上钱就是你工作失职,权利人机构像议会一样会监督你。

 

记者:原创类报刊和作者也有意见,他们的作品在发表后,频繁被转载,未经作者和所属媒体许可,转载也不注明原发报刊,甚至没有作者的名字,也不付报酬,即使付酬也非常少,这种情况怎么改善?

 

阎晓宏:现在著作权法的规定是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报刊之间可以互相转载使用,但必须付费。在教科书和广播电视播放录音制品等方面也实行法定许可,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先使用后付费。

 

现在的问题是转载的报刊不寄样报、不付稿费,或者稿费偏低,象征性给一点钱。我们也在考虑在“草案”通过以后,修改《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鼓励报刊、杂志和作者自己约定稿费标准,同时也考虑提高《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里的最低稿费标准。

 

记者:目前原创者维权的成本高,赔偿少。《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使用自己的文章,结果拿到的赔偿还不够打官司的成本。

 

阎晓宏:这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由于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放弃了维权,致使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我觉得,对这样的行为,应该有一种惩戒性的赔偿,不能按照转载费千字50块钱赔。

 

这些问题要解决,不光是要等到法律、法规去修改和完善,更重要的是抓好法律的实施。好的法律,加上有效的实施,才能制止各类侵权行为。

 

记者:互联网企业滥用“避风港”原则,侵犯作者权益,这个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阎晓宏:“避风港”原则仅是针对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才能享受,这是减轻网络服务商责任、有利于网络产业发展的好制度,但网络企业不能滥用“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责任,不能让网络运营商觉得出了事和自己无关。相对于权利人而言,网络服务商处于强势,现有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是“应知、明知”的标准怎么确定,怎样界定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是值得推敲的。

 

记者:软件、音像制品、图书教材等盗版的打击,还会因为地方主义保护而执法困难吗?

 

阎晓宏:当前,版权保护执法难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不完善,另外一方面是法律实施不到位,这可能是更严重的问题。“盗版无害论”在社会上还有相当的市场,客观上纵容了侵权盗版行为的蔓延。

 

一些地方出于眼前利益,认为打击侵权盗版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甚至把打击版权犯罪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搞地方保护主义,对侵犯版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纵容包庇。

 

所以中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一个特色,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执法体制,既发挥司法保护在版权保护中的基础性、主导性作用,又发挥行政执法及时、快捷、高效的特点,符合我国“尚处转型期、又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不很完善”的发展现状。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衔接,强化刑事打击力度,最终形成刑事、民事、行政以及社会调解机构四位一体的版权保护体系,使得版权保护实现根本性的好转。
 

 


【编辑:陈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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