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云楼是江南顾氏著名的私家藏书楼,上世纪90年代,过云楼藏书中的四分之三被南京图书馆收购。今年6月4日,所余四分之一藏书现身拍卖场,被江苏凤凰集团以2.16亿元的高价竞得。6月11日,北京大学决定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收购过云楼藏书善本。6月12日,江苏省政府致函北京市文物局,表示购买过云楼藏书是凤凰集团联合南京图书馆的收购行为。目前,北京市文物局已报请国家文物局来决定如何处理,过云楼藏书善本花落谁家仍未定局。
如今的古籍善本市场拍卖专场日益增多,其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善本拍卖中的法律关系
以这场愈演愈烈的过云楼藏书善本争夺战为例,首先是过云楼藏书的收藏者作为委托方与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由拍卖公司代为拍卖过云楼藏书善本,委托方支付相应的佣金。其次是买受方江苏凤凰集团通过竞价后,以出价最高的条件,基于合同法及拍卖法与委托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再次是北京大学基于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了文物的优先购买权,若该项文物优先购买权能够成立的话,则江苏凤凰集团与委托方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归为无效。最后,是南京图书馆同样主张文物优先购买权,使善本的最终归属出现了僵局。
什么是文物优先购买权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有一个关键词,也是引起过云楼藏书善本争夺的导火线文物的优先购买权。也就是对类似过云楼藏书这样的标的,国家机构有权比私人藏家在拍卖即成价格上先行购买。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实践中,国家可在珍贵文物拍卖给他方后的一定期限内,以相同拍卖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得所拍卖的文物,取得被拍卖文物的所有权,而使原拍卖的买卖行为归为无效,原买受方无法取得拍卖文物的所有权。
应该如何进行效力认定
在善本拍卖过程中,基于文物保护法所产生的文物优先购买权与基于合同法及拍卖法所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那么对此该如何进行效力认定呢?
将文物保护法与拍卖法和合同法相比较而言,基于物品的拍卖问题,拍卖法和合同法属于一般性的法律规范,而文物保护法则是针对拍卖所涉及的物品为珍贵文物这一特别情形而拟定的特别法律规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特别法律规范应优于一般法律规范而被适用。因此,在善本拍卖过程中,应优先适用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为何“霸道”?
2009年以前,我国对珍贵善本的购买多采用由国家文物部门定向拍卖的方式,即竞买人范围仅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其他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参加竞拍。实践中,最后的成交价格不论是高是低,都有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且委托人和拍卖公司也会担心被指定的单位如果不出价或故意出低价,其利益会受损失。而文物优先购买权规定,可由第三方将所拍卖的善本竞价至最高,再由相应文物单位以此成交价格为标准来决定是否购买。
此外,如果由国家的相关文物单位直接到拍卖现场来参与竞拍,而不是预留一个期限才行使决定权的话,很可能会导致其他竞买人与委托方或拍卖方相互串通,出现不断抬高竞拍价格的情况,使得国家收购相应文物需付出更高的价格,直接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及单位投入到善本的收购、收藏活动中来。而由私人收藏的善本,往往都是一经买进就不再露面,能流通的珍贵藏品越来越少,使得这些善本丧失了历史研究和文化挖掘的价值。而由国家组织的公力收藏,无论从学术研究上,还是专业保护上,都具有更加优越的条件,有益于抢救、保护和开发濒危的珍贵善本。
其实,文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符合国际通用做法。如英国文化遗产部就规定拍卖必须要遵守优先购买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藏品。法国更是早在1942年就规定了国立博物馆与美术馆拥有购买文物和艺术品的优先权,并可对拍卖品标价购买。2001年9月,法国政府先后运用了37次优先购买权收购乾隆的《南巡图》。
司法实践
善本拍卖存在法律漏洞
优先购买权如何公示?
行使文物优先购买权应在拍卖前发出公示,表明国家将对此场拍卖中的某些拍卖品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被公示了优先购买权即可视为拍卖标的的一项瑕疵,如果竞买人在知道公示之后仍坚持参与竞买,可视为其接受保留的优先购买权。如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买受的竞买人无法买到标的,委托方及拍卖方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对公示的时间、方式、内容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做法是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先例,在拍卖成交后7日内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公示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了委托方、拍卖方及买受方对相关权利的行使,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的维护。
谁是权利主体?
哪些单位可以代表国家行使优先购买权呢?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是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但此规定并未细化到文物行政部门的级别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定性,这就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实施埋下了隐患。在过云楼事件中也因此产生了北京市文物局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与江苏省文物局指定的南京图书馆之间的争议。根据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当相同级别的两个行政单位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请上一级行政单位做出决定,因此过云楼藏书之争报请了国家文物局。
何谓“珍贵文物”?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所购买的标的为“珍贵文物”,那么如何界定被拍卖的善本是否为“珍贵文物”呢?对此尚未有准确的定论,目前的做法是以相关文物部门的主张为依据,这使得委托方、拍卖方及买受方缺少一个能够以“非珍贵文物”抗辩优先购买权的依据。
此外,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示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意味着为拍卖标的披上了一件真货外衣?买受人基于对优先购买权的信任,却拍得赝品,是否可向相关文物部门主张权利?这些都是善本拍卖中遇到的司法难题。
延伸阅读
应加强委托方权利保护
文物拍卖委托方的选择权只能限定在卖与不卖,而不能选择出售相关善本的对象。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应保证委托方对善本出售的选择权和撤销权。如委托方可在相关文物部门公示将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直至拍卖成交前,行使其选择权和撤销权,即可在此过程中撤销对善本的委托拍卖,而一旦拍卖成交行为完成,则进入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期间,此时委托方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只能在优先购买权主体产生争议时发表己方的选择意见。
能否建立补偿机制
优先购买权的使用,势必会对竞价买受方的预期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买受方前期所支付相关费用的利息及机会成本等。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应考虑针对买受方已付拍卖方的佣金及提供的竞拍担保金的数额,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给予一定的补偿。另亦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拍卖方将收取的相关佣金等费用直接退还给委托方及买受方,再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直接对拍卖方进行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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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