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上都在讨论淘宝网从事司法委托拍卖活动的合法性。我以为,司法拍卖采用淘宝网不合法也不可行!
司法委托拍卖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拍卖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网络拍卖虽然属于新技术下的新生事物,但不应该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企业举办。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1998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40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从2004年到2011年最高法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都坚持了“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司法拍卖”的原则。很显然,淘宝网没有拍卖资质,违反了《拍卖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对于淘宝网这次试行拍卖的形式,作为委托方的宁波北仑区法院的解释是:人民法院作为自行拍卖的主体,而淘宝网的作用“就像是在宾馆找个拍卖场地”,这表明淘宝网只是一个拍卖平台,工具而已,不作为拍卖主体出现。
最高法出台关于司法拍卖的新司法解释的主旨就是在人民法院与拍卖过程中建立“防火墙”进行隔离,如果把拍卖实施的权利从拍卖企业再放回到人民法院实施这不是又进一步强化了法院的权力?是不是与建立“防火墙”的精神相违背?!法院主导拍卖是不是更容易形成暗箱操作或垄断经营?
最高法出台关于司法拍卖的新司法解释的主旨就是在人民法院与拍卖过程中建立“防火墙”进行隔离,如果把拍卖实施的权利从拍卖企业再放回到人民法院实施这不是又进一步强化了法院的权力?是不是与建立“防火墙”的精神相违背?!法院主导拍卖是不是更容易形成暗箱操作或垄断经营?
按照宁波北仑法院的解释,消费者通过淘宝网买到拍品后如果发现标的瑕疵等问题出现异议和纠纷时,如何进行诉讼?告诉的拍卖主体是谁?淘宝网不是拍卖主体,只是工具,不能告!告人民法院,法院不会立案,这样消费者就处于了告状无门的尴尬境地,只能通过法院纪检部门或政法委之类的党政机构来调查问责,那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障?因此,淘宝网直接与法院合作从事司法委托拍卖,主体存在重大瑕疵。而在最高法一直推行的传统司法委托拍卖方式中,拍卖企业作为主体,就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类似,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如何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淘宝网之类不担责任的拍卖过程的监督则难以实现,实际上他们只能去监督法院,比起监督拍卖企业来当然更加困难!
网络拍卖的优点确实很多,拍卖企业中从事网络拍卖活动和建立拍卖平台的也已大有人在!拍卖方可以利用网络展示拍品,方便客户了解项目,适合竞买人异地参加预展和竞价,有利于降低竞买成本,提高效率,网络拍卖方式比单纯现场拍卖扩充了服务范围。但是,人民法院涉诉资产拍卖项目中的房产、车辆、设备等多为地域化拍卖标的,一般较少会有外地人参与竞买。因此,网络拍卖的全部过程仅仅在网站上实现是不适合的,必须要有各个项目所在地方上的工作人员进行项目调查、现场接待客户、介绍咨询、展示陪同,以及售后过户等服务的配合,网络不能代替一切,网络需要线下“落地支持”!
《拍卖法》规定,在我国的拍卖活动都要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公告,淘宝网进行拍卖应该在哪里发公告?据悉,新闻出版署没有给国内任何一家网站新闻发布权,那淘宝网也就必须在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网络公告是无法律效力的!
竞买人要参与竞买房产、车辆、机器设备,都要到现场看预展,仅凭网络上看预展风险很大,一般的竞买人是不放心的。据我了解,如果不看现场,只看网上的照片,买家出价要比看过实物的人低约10-20%,毋庸置疑,纯粹网上看拍卖标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权价值实现最大化。
《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要与拍卖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才为合法。淘宝网如何签署“成交确认书”?是不是觉得自己不是拍卖公司就可以不与买受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而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与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可能吗?法院有这个职责和权利吗?不签“成交确认书”则如何保障买受人付款后出现卖方交付瑕疵或违约时的权益?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拍卖法》在这里为了保护委托人的权利而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作为拍卖主体,淘宝网不承担法律责任,买受人若违约,人民法院将如何依法追偿?法院是执行和拍卖的当事人,法院去起诉对方当事人——违约买受人?去查封执行违约买受人?这都于法无据!
拍卖法院涉诉资产,需要专业人士进行线下的协助调查、咨询、陪同现场看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等。各地拍卖企业陪同客户在拍卖前看房、看车有其专业性和便利性,淘宝网如何做到?淘宝网组织一个专业队伍来做?那不是又成为线下公司进行操作了?如果是线下操作,那淘宝网做得一定不如成熟的各地拍卖企业做得专业!是不是需要法官来做线下的这些事?那是不是给本来已经被执行事务重重缠身的法官又加上了额外的负担?而且法官从事线下经营活动既不合规也不专业!
另外,拍卖公司常常要为某些法院涉诉资产提供场地存放,淘宝网是不是也要在各地都时刻准备着一个线下的大仓库?
传统的拍卖活动,拍卖企业必须于拍卖活动前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呈报已发布的拍卖公告报样和委托拍卖合同等,拍卖会还要受到工商局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拍卖后还要将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的资料报备到工商局,监督过程十分完备!如果司法委托拍卖完全由淘宝网这样的网络平台来实行,还会不会向工商报备?不是拍卖企业如何报备?让人民法院去报备?一定都难以实现!因此这个监督就名存实亡了!
网络拍卖还有两个缺点,首先网拍不容易让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而通过网上的监督则只能看见数字的“跳动”而已,意义不大; 第二,网络拍卖更容易设“托儿”,更容易掩盖其他的串通形式而不会被发现。这更是值得深入研究和认真对待的。
如果将所有法院涉诉资产的拍卖就只选择淘宝网一家企业来做,是不是违反了最高法司法解释中“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精神,对固定的一家企业如何随机确定?只固定一家企业操作是不是涉嫌垄断经营?这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大家一定都深有体会,垄断是不是就成为了没有竞争、低效率的代名词了?!
宁波法院或许会这样说:我们司法委托拍卖可以不遵守《拍卖法》,《拍卖法》是用来规范拍卖企业的。但不可忽视的一点在于,《拍卖法》还规定:“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同样是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资产,充公罚没上交国家财政的资产就必须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公司拍卖,而其他涉诉资产就可以绕开《拍卖法》?没有道理!人民法院作为执法机构,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更应该严格、严肃地遵法守法;淘宝网作为大型上市企业,也更需要一丝不苟地遵守和守法!否则带来的信誉与品牌的损失会是难以估量的!
人民法院应该了解网络拍卖的最大弊病在于,网络拍卖以及所有的电子商务都没有很好的法律支持,因此就更难以保证涉诉案件当事人、拍卖企业、竞买人以及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不应该选择法律保障基础不好的方式来取代有《拍卖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各项司法解释保障的传统拍卖方式!
宁波北仑法院对外还做出了这样的解释:淘宝网不收佣金,以往的拍卖,拍卖公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这会增加竞买人的拍卖成本。这是十分外行的说法!对消费者来说,买东西只需要考虑总的支出是多少,是不会考虑这个钱有多少是佣金的!在市场经济中,不收佣金,没有收入,就说明没有服务!就说明不承担责任!
在这一点上,为维护《拍卖法》的权威,网络拍卖活动应该向SOHO中国学习。该企业从2004年以来,共举办过12场网络拍卖房产的活动,除了采用新浪网、搜房网等网络平台以外,他们一直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议,由拍卖公司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从事拍卖活动,比如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制定拍卖规则、拍卖前后在工商部门备案、工商部门进行网络监督、成交后签署成交确认书等等。并由拍卖企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技术应用于拍卖是值得鼓励的,但是抛开传统现场竞价和由拍卖企业实施的模式,单纯采用网络方式进行司法拍卖却不值得提倡。不能仅仅片面强调网络拍卖的优势和司法工作创新的重要性,而忽视传统线下操作的现实性和必要性,实际上最好的办法是网络拍卖与现场拍卖的结合,网络竞价与线下服务的结合!
【编辑:成小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