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佣金”无法保障买受人利益
拍卖公司是个中介机构,准备一场拍卖会要租场地、发布公告等各种前期的准备工作,收取佣金也是理所当然的,但仅仅收买方的佣金。2004年,最高司法解释直接规定,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而且,我们国家的司法拍卖实行的是裁定制,还不是拍卖成交制,拍卖成交之后还要报人民法院审批,最后裁定成交。而对于网拍而言,没有任何的监督措施,网络图片或者视频并不能完整的反映一个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如果拍下一辆车,发现不能启动或者不能过户,淘宝网本身不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个责任由法院承担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表示:在浙江采用的纯网络式司法拍卖模式中“卖方”是缺位的。由于没有与买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拍卖成交后买方的瑕疵担保权将会落空,如果发现了标的瑕疵,买方既不能诉淘宝网,也不能将法院作为被告起诉,将处于告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网络拍卖只是一种技术手段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网络购物也成为一种时尚,虽然网络拍卖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也仅仅是作为辅助手段存在。毕竟不是所有的物品都适合网络拍卖,比如房产、文物以及限制流通的标的就不适宜采用纯网络拍卖方式。“试想在北京举办的一场网络拍卖会,海南岛的一位客户没有看过实物,仅凭照片、视频等资料,就通过网络竞拍,这不合逻辑,也很可笑。”王凤海告诉记者。
早在1999年,王凤海就曾在紫玉饭店召开过一次网上拍卖的研讨会,专门研究了网上拍卖的相关问题,迄今为止,上海、广西、北京等地都有网上拍卖。2012年年初,广西各级法院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理,都已逐步采用网络联合拍卖方式实施拍卖,法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主办拍卖机构利用网络公共拍卖平台,在协办拍卖机构联合参与下,采取现场拍卖会与网络公开竞价同步进行的方式,将财产拍卖给最高应价者的执行措施。这种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更有效地限制了当事人恶意串通,不仅提高了招商力度,拍卖机构也不能垄断整场拍卖会,有效防止了违规行为。
“网络拍卖一定要有第三方拍卖机构的介入,既合法又扩大了招商范围,增加拍卖力度,浙江高院放着专业的网络拍卖平台不用,而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实在说不过去。”王凤海对记者说。
季涛自2004年开始接触网络拍卖,他认为网络拍卖是一个更大的市场,也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但是纯粹的网络拍卖不可行,网络只是一个技术平台,线下的手续等一系列工作还是按照传统拍卖的方式走流程,包括拍卖公示、广告发布以及成交确认书等等。“我们与潘石屹合作的房产网络拍卖项目,仅仅是用了新浪的一个平台,每次拍卖会,都会有很多人在现场进行网上竞价,很少有人会单独在家中操作,在现场还可以咨询工作人员以及观察周围竞买人的状态。”季涛告诉记者。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司法拍卖针对的还是地域性的拍卖,纯粹的网络拍卖意义不大。刘双舟也发表文章称:采用纯网络方式开展司法拍卖的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 网络本身的覆盖面存在局限性,并不是每个人都掌握网络技术,也并非每个人都愿意采用网络的方式参与司法拍卖,采用纯网络方式将使一部分人因技术原因被排除在司法拍卖之外,这无疑将影响司法拍卖的效率。
就国际上拍卖的现状来看,网络技术普遍用作拍卖的一种辅助手段。美国拍卖业统计数据显示,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由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拍卖现场竞价。且并未任何标的的拍卖都适宜采用网络,有些利用率高些,如二手车拍卖;有些则利用率低些,如房地产。
网络拍卖还存在诸多其他技术障碍,除黑客攻击这样的问题外,还有一个已被实践证明了问题,就是网络拍卖通常会因为“抢秒“、“秒杀”而丧失竞价意义,在最后1秒之前有可能不存在真正的竞价,带有更大的赌博成分和忽然性。
更令人担忧的是,网络拍卖规避了传统拍卖的所有监督主体和监管环节,网络技术也并不能解决道德风险带来的司法腐败问题,实践表明,利用网络技术进行恶意串通会更加隐蔽,将更难防范。试图采用网络技术来实现的“廉政目的”也会落空。”
王凤海表示:“网拍不会替代传统拍卖。世界上拥有几百年的拍卖企业,就足以证明拍卖的意义。90年代我到国外考察,他们已经在做网络拍卖,但是拍卖的气氛和现场完全是两回事,他们称传统拍卖绝对不会被取代,网络和传统结合是最好的方式。”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