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拍卖业自1986年恢复以来的第26个年头,按一般规律看应该是走向成熟,蓬勃发展的最佳时期。同时,今年也是从1992年“92北京国际拍卖会”算起文物艺术品拍卖发展的第20个周年,也似乎应该被打造成一个红红火火的丰收年。
然而,我站在圈外冷眼旁观,忧心地看到你遭遇的却好像是个多事之秋:文物艺术品春拍惨淡,且三角债缠身;北京海关发生了“查税门”,尚有发展趋势;浙江“司法网拍”,还将扩大试点;最有名气的大哥大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也欲买舟南下;很有名望的拍卖师高调“挂槌”,“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还有,质疑“假拍”、“拍假”的声浪不绝于耳,虽然不能说舆论一边倒,但总是东风压倒西风;呼吁“修法”的文章连编累牍,甚至更有人大胆提出废除《拍卖法》,倒也快哉!纵然不是没有护法力士,但防口难于防川。
如上所列,只是一些现象。单个看,均属“个案”。但串连起来,综合分析,问题来了。其本质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别人在和你博弈;二是你出现了“信任危机”!
关于博弈,其实在拍卖业恢复之初,就已经开始,或者说,拍卖业的恢复本身就是博弈的产物。在浙江“司法网拍”的争论中,有人提出“司法网拍”动了你的佣金“奶酪”,其实大谬不然。应该说是你先动了人家的蛋糕!不信吗?翻翻1988年新华社北京分社记者倪小林在当年《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中那篇名为“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国家拍卖行堵住公物处理中的不正之风”的文章看看:
这篇文章中是这样说的:“当前一些机关团体,运输生产部门,对以新替旧换下来公家财产、罚没物资、无主货物处理方法五花八门,漏洞很大。有些单位把这些公物压价处理给关系户;有的私分,化大公为小私。有关方面呼吁尽快建立国家拍卖行,利用公开拍卖方式,增加以上几类公物处理的透明度”。
倪小林先后走访了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法院、海关和一些手中有物资处理权的国营企业,通过调查,弄清了前述物资的来龙去脉,在她的调查中发现:某些有物资处理权的部门将当时非常紧俏的彩色电视机仅以100元的低价销售;某地缉私缴获的“555”牌香烟也仅以每包0.。3元钱的价格内部私分(当时在广州“555”牌香烟每盒售价12元)等触目惊心的事实,她不仅感到国家的资产在严重流失,而且行业不正之风的漫延将损坏政府管理部门的形象,公物处理走公开拍卖之路势在必行。出于记者的责任感,她认为:必须将这一情况以适当的形式反映出来,于是她写了一篇名为“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国家拍卖行堵住公物处理中的不正之风”的文章,然而她又认为有些情况不宜公开发表,所以她放弃了新华社通稿的形式,而采取了在新华社为领导机关提供重要信息的《国内动态清样》(内参)上刊登这篇文章的办法,这个办法得到了社领导的支持。
这篇文章不仅列举大量的事实,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公物处理的暗箱操作即损坏了国家的利益也腐蚀了一批干部,损坏了政府机关,执法部门的形象。”文章还提出了建立国家拍卖行对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建议,同时希望国家制订出对海关、公商、公安等部奖励政策。
1988年1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同志看到了这份内参,并在倪小林这篇文章的重点之处画上几条粗粗的横线,并做了“请体改委研究,可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的批语,,12月24日,国家体改委召集包括在京拍卖企业在内的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贯彻李鹏总理批示精神;1989年3月22日,体改委拿出了《关于开展拍卖业务,建立市场的意见》。而就这个文件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时遇到了很大阻力。对这个意见虽然总体上以肯定意见为主,但对于具体细节分歧很大。其中,某大直辖市的一位工商局长提了这样的意见:不要打着反腐败的旗号为拍卖行找生意(大意)。但等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 [199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之后他却匆匆忙忙成立了工商系统自己的拍卖行,并且轻轻松松获得唯一一家公物拍卖指定单位,而把另一家1888年就成立的且取得过辉煌业绩的,但属于商业系统的拍卖行排斥在外。这样不仅工商系统的罚没公物仍被本系统牢牢把握,还能获得更多的公物拍卖资源。更有甚者,北方某省法院系统为了保住对自己系统的公物资源和涉案物资的垄断地位也在”48号文件”公布前后急忙成立自己的“三产”,搞拍卖,而且还堂而皇之打出“某法拍卖行”的招牌!这不是博弈又是什么?
据统计,1986年至1992年上半年,全国拍卖企业不超过20家,但等1992年8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之后,到1993年,全国拍卖企业增至120家; 1994年,全国拍卖企业增加到200家。而这些新增加到拍卖企业又多半是工商局、财政局、法院、国资等掌握公物拍卖资源的执法部门为保住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而成立的。是否可以说拍卖业本身就是博弈的产物?
当然,自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以后,形势有所改观
199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司法》明确了不同经济成分可以作为平等主体组建公司,同时也使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是国有经济为主体的观念已经开始改变,不同形式的公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要作用已经成为共识。1994年股份制拍卖企业开始出现。再以后,原先各系统成立的拍卖行与“脱钩”的“脱钩”,改制的改制。可是,一直到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还要发布《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这还不能说明权力机关固守利益的执着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