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借照经营、违规收费、知假拍假、雇托哄抬、恶意串通、虚假成交等等屡见不鲜。
最近听说,经常为拍卖公司服务的礼仪公司又增加了专门派人为拍卖会当“托儿”的新业务。这些“托儿”大概不是为委托方和竞买人准备的吧?真他()的是,有需求就有供给呀!(对不起,我不可以想到说脏话。)
最近,有博客将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分为两大阵营,其中有一个阵营就是以故意将假吹真、高估价格以骗取高额的“图录费”“保管费”为主要收入来源。
我也听说过,一个经不住诱惑,被利益冲昏头脑的地摊货贩子让某拍卖公司骗去18万元,而一件东西都没拍出去的故事。“悲催”呀!
类似个别拍卖公司、个别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官员(包括法官)勾结、和买受人勾结、或者假拍拍假、营私舞弊的故事听得太多了,写一部《拍案惊奇》或者几本类似《青瓷》的小说都会绰绰有余。不过,为了照顾大家的面子,“不可说”!唉,要说爱你不容易呀!
说到拍卖,绕不开《拍卖法》。《拍卖法》是维护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约束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法律。绝对不能让一些无良拍卖公司或个人当作挡箭牌或护身符。就是守法经营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公司对《拍卖法》第六十一条也要全面理解。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请注意:第二段,“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其中“拍卖人”和“委托人”是用顿号隔开的并列关系,二者同样具有声明的义务。固然,拍卖公司在相关文件会有免责声明,但委托人的声明有吗?如果委托人真的有不保真的声明,拍卖公司还受理吗?再说,如果在拍卖之前,有人对标的提出质疑,算不算是一种“瑕疵”或者“瑕疵”的嫌疑?对待这种“瑕疵”的嫌疑,拍卖公司有没有必要要求委托人表明一个态度,发一纸保真或不保真或不知道的声明,并且将委托人和质疑者,甚至本公司专家的意见同时在拍卖会上向竞买人公布?如果这样,拍卖公司尽足了作为中介机构的义务,买不买或者出什么价格买,是竞买人在知道标的“存疑”的情况下自己的真实意思,与拍卖公司无关。同时质疑者的意见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如果再打“著作权”或者“姓名权”的官司,也只是质疑者和制假人之间的事了。这样做不要怕影响成交,“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不是在烟盒上打了很多年了吗?中国的烟民也没见减少。
以前看见不少这类的官司,多是拍卖公司作为被告方死扛,输了的自不必说,名利双失。胜诉又该如何呢?法律层面你赢了,但却输掉了人心和市场。要知道能和你打官司的,大多是有一定话语权的人士,他们可能有成千上万的粉丝,他们输官司的怨气一定会以包括网络发帖在内的各种方式发泄,同时也会博得粉丝们的同情。这就造成了也凝聚了不利于拍卖公司,乃至你全行业的负能量。久而久之,众口铄金,你的信任度能不发生危机吗?而你在回应这些舆论时,只强调符合《拍卖法》,那么,《拍卖法》也就自然成了攻击的目标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你们的那些有资质的专家。现在看来这些专家不过是取得某种拍卖资质的敲门砖。哦呵,专家么!他们在拍卖运作中起什么作用?负什么责任?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那些恶意骗取委托人各种费用的公司所聘用的专家,是否也应该让他们对自己的为虎作伥行为承担责任。
现在,注意到你已经有了危机意识,并且在采取一些自救措施,如几个《规范》、《标准》的出台。但写在纸上的东西如何落实在日常经营中;如何清理那些侵害你的肌体的蛀虫;又如何通过你自身的表现,使那些被别人巧取豪夺的“口中之粟”“似曾相识燕归来”?大概不下猛药、不来一点脱胎换骨是不行的。
起来!中国拍卖。我不敢奢望你再成为时代的宠儿,但我也绝不忍看到你沦为社会的弃妇。
【编辑:李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