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艺术品拍卖私人洽购可行吗 2012-09-20 15:40:50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季涛 点击:
在佳士得拍卖行公布的2012年上半年全球艺术品销售数据中,私人洽购方面的营收涨至4.13亿英镑,占到了总成交额的近23%,较之去年同期上涨了53个百分点。这里所谈的私人洽购,是指独立于拍卖业务之外的另一种艺术品销售方式,是一种拍卖场外的交易。

佳士得公司

在佳士得拍卖行公布的2012年上半年全球艺术品销售数据中,私人洽购方面的营收涨至4.13亿英镑,占到了总成交额的近23%,较之去年同期上涨了53个百分点。

这里所谈的私人洽购,是指独立于拍卖业务之外的另一种艺术品销售方式,是一种拍卖场外的交易。它是指拍卖行利用其品牌和客户资源,以举办展览、展卖、私下交易等方式,推出艺术品,吸引卖家或藏家的目光。如有卖家或藏家对其展品感兴趣,可以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购买,而不会通过拍卖场公开竞价。

私人洽购是拍卖以外的业务,因而买家在全年任何时间都可以在拍卖行购买到珍罕艺术品或珠宝。另外,私人洽购可以在了解客户收藏目标、时间和方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搜罗他们所心仪的艺术品,为新藏家们提供适合他们的收藏机会。对于拍卖企业来说,私人洽购在市场相对冷清的情况下进行非公开交易,可以节约拍卖成本,充分利用客户资源;对于买家来说,私人洽购的好处在于价格不会炒高,相关手续费也会比拍卖佣金要低一些。

有专业人士分析,私人洽购的愈演愈烈对一二级市场的艺术品经营者和那些依赖公开拍卖数据来衡量艺术市场的人来说将会是一个打击。不过,当下我们还得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国内拍卖行能否如法炮制,引入私人洽购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只能拍卖别人委托的拍卖品,不能买断自营;同时《拍卖法》也规定了拍卖企业只能用竞价的方式经营,不能采取一对一的普通交易。由此可见,拍卖的法律对于国内拍卖企业的私人洽购有许多限制。据了解,工商管理部门一般也不会允许在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加注拍卖场外的普通交易的营业范围,国家税务机关对于委托拍卖和场外交易课税科目也是不相同的,因此,拍卖企业今后学习采用国外大拍卖行开展私人洽购会十分困难。

如此说来,我们的拍企比起国外拍卖行来,将缺少这一个业务领域,因此在国内外的激烈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当然,国内拍卖企业做私人洽购也可以有变通的方式。比如,有拍卖行在自己的营业执照里加上普通买卖的营业范围;或者拍卖企业另注册一个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艺术品经营公司专门从事私人洽购,然后做好公司间拍卖与交易的合同。这就类似于一些拍卖行为了规避《拍卖法》不允许买断经营的规定而另外成立一家经营公司买断文物艺术品再委托关联拍卖行拍卖一样。但是,由于是通过关联公司的运作,因此,私人洽购的成交额一般是不能出现在拍卖公司的报表中的。

从拍卖行的角度来说,为了获得高成交率和拍卖现场的人气,防止拍卖品都在保留价附近一次出价落槌成交的风险,因而对一些艺术品种的上拍是十分谨慎的,这也是国际大拍卖行把不少精力放在私人洽购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内某一知名艺术品拍卖公司自2000年前后停止了翡翠珠宝拍卖以后,一直把翡翠珠宝作为展场买卖的内容,即在其他拍卖品预展期间展示并出售高档珠宝首饰。这样的展卖可以有效避免以前拍卖场上上拍翡翠珠宝常会出现的竞价不踊跃、成交率过低的冷场现象。

目前,国内一些拍卖行也会在拍卖方式以外进行一些场外交易,尽管各家拍企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一些拍卖行在操作上严格按照《拍卖法》,不做任何拍卖场外的艺术品买卖,比如,拍前不允许买断拍品再撤拍,不允许拍前买断之后再上拍炒作,也不允许流拍后场外成交,甚至不允许流拍之后再回场重拍。同时也有一些不那么严谨的拍卖行则会用变通手段,在流拍后,甚至在拍卖前进行非竞价交易,违规操作。

今后,国内拍卖企业如若规模化地进行私人洽购,还需要寄希望于尽早修改《拍卖法》。《拍卖法》规定拍卖企业不得参与买卖或自营,是为了强化拍卖企业的中介地位形象,避免拍卖企业由于私下交易带来丰厚利润而丧失对于买卖双方相对公平的地位。私人洽购可能会有损拍卖业公开、公正、透明的形象,因此业界对此有很多争议。但是,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拍卖行业建立初期,这样的规范是有一定实际意义的。如今,国内艺术品拍卖行业已逐渐成熟,此时修改《拍卖法》,允许拍卖企业两条腿走路,买卖和拍卖并举,也许已经到了时候。修改《拍卖法》,在法条上添加允许拍卖企业在拍卖之外的经营模式,最好是允许拍卖企业进行买断自营,如果修改成行,艺术品拍卖企业将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一定会出现新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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