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给拍卖公司7件藏品拍卖,可是4年过去了,拍卖公司都没有交还其中的3件玉器。藏家朱先生将拍卖公司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赔偿时,拍卖公司拿出了3件玉器,但是朱先生认为并非原物。而拍卖公司则怀疑,朱先生与经手此事的前员工存在某种默契。
藏家起诉索赔6万
朱先生说,2008年9月,他在一家拍卖公司征集秋季拍品期间,在征集部主管戴先生多次邀请下,将自己收藏多年的7件藏品按公司的要求,办理了手续并签订了合法的合同书。同年年底,朱先生的拍品没有在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上展示。朱先生去公司取他的藏品,只取回了7件中的4件,还有3件清代和田白玉佩没有找到。戴先生告知说3件玉佩暂时没有找到,保证会抓紧时间找,找到后会立刻归还。随后3年来,朱先生多次找拍卖公司和戴先生要求归还藏品,但他们一直拖延时间,找借口不予归还。无奈之下,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归还3件藏品,如拍卖公司不能将原物予以返还,则赔偿损失6万元。
朱先生说,3件藏品在2008年时的价值在2.8到3.9万元之间,现在升值近10倍,考虑公平原则,只要求拍卖公司赔偿6万元。拍卖公司辩称,今年8月公司找到了3件藏品,同意将3件藏品归还朱先生,而不同意赔偿6万元。
拍卖公司指责串通
庭审时,邀请朱先生提供藏品参加拍卖的戴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他证实涉案的3件玉器没有参展,后来一直没有还给朱先生。“我和公司都以为是在仓库里面,一直与朱先生协商解决,直到我今年5月离职都没找到”。戴先生查看了朱先生提供的清单,认可上面的签字是自己的。
戴先生说,找不到3件玉器后,他向公司老总建议一是可以用现有的东西跟原告作等价兑换,二是以合同标的来做补偿,要是偿还有难度就分月给,当时老总的意思是最好等价兑换。戴先生作证称,他和朱先生都认定玉器为清代出品。
但是拍卖公司认为,玉的断代问题是没有明确标准的,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不能依据一人的意见,不同意戴先生关于断代、白玉、拍品内容记载等观点。当拍卖公司提交3件玉器时,戴先生表示看着有点陌生。拍卖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怀疑原告与证人之间有某种默契。
藏家称古玉被调包
朱先生将3件玉器交给拍卖公司时没有拍照,拍卖公司因为3件玉器没有确定为拍品拍卖,也未留存照片。朱先生认为这3件玉器都不是他当初提交的,原物被拍卖公司调了包。目前只有戴先生在接收时对玉器进行过丈量,清单上面有相应的尺寸。
拍卖公司将3件玉器提交法庭,法官当庭对玉器尺寸进行丈量。对于丈量结果,朱先生认为,福禄寿与龙德凤品玉牌的尺寸都与清单中不一致,虽然无事牌的尺寸一致,但是包浆、材质上不一致。朱先生称,他的藏品是新疆白玉,对方提供的是青玉,“我的藏品是老玉,会有包浆的外壳,新的玉牌没有,我的玉牌的雕工细腻传神,对方提供的是现代电脑雕刻而成”。朱先生认为,3件玉器的做工是一致的,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
拍卖公司辩称,清单上记载的年代、材质、尺寸是根据委托人报的,并不能证明拍卖公司认可清单记载事项。
朱先生坚持认为拍卖公司提交的藏品不是原物,向法庭申请对3件玉器进行鉴定以判断材质、做工、年代是否符合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拍品清单的记录。法官同意了朱先生的请求,待鉴定后再开庭审理。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