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解读内地艺术品税政 2012-09-24 10:27:35 来源:《收藏﹒拍卖》 作者:刘双舟 点击:
艺术品拍卖公司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所以境内艺术品拍卖公司以“中介服务”的身份被定性为服务行业,其所需缴纳的税收属于“服务业”税收。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艺术品拍卖成交后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拍卖佣金。

记者:目前在国内艺术品市场中最为锋芒的应属艺术品拍卖公司,它们是艺术品二级市场的主力军。据了解,目前国内文化艺术业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请问国内艺术品拍卖行所需要交缴纳以上哪些税目?

刘双舟:艺术品拍卖公司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所以境内艺术品拍卖公司以“中介服务”的身份被定性为服务行业,其所需缴纳的税收属于“服务业”税收。艺术品拍卖公司的收入主要是艺术品拍卖成交后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的拍卖佣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依佣金5%税率计征营业税。除营业税外,按照法律规定主要还需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的税目,如委托人委托作品销售后的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等不一定会征收,有的地方可能会有,依据各地方情况具体征收情况也不一样。艺术品拍卖公司主要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部门虽然曾经发过文件要求拍卖公司缴纳,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因此至今仍然没有真正执行该规定。

记者:记者:对于增值税的争议在哪里?没有真正执行该规定的意思是说目前艺术品拍卖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

刘双舟: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应该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该税的争议在于拍卖企业是中介组织,销售的是别人的作品,作品的增值收入在委托方,而并非属于仅收取佣金的拍卖企业。关于拍卖公司增值税问题,现在各地争议很大。

记者:记者:该条例中提到:“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艺术品中是否有哪些门类是属于免税货物范围?

刘双舟:艺术品是没有免税规定的。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税收方面,并没有将艺术品明确单独归类,而是将其纳入般商品的门类里面。

记者:记者:是纳入奢侈品的范畴?

刘双舟:是的。因为设此规定的时间比较早,当时购买艺术品的人很少,艺术品就被归类到奢侈品的范畴。但是现在艺术品收藏活动变得普遍了,再将其归类为奢侈品就不大合适。

记者:记者: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明确规定个人取得拍卖收入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该税目目前主要由拍卖行代扣代缴,请问此规定与2007年之前有何不同?

刘双舟:其实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曾经专门对个人书画拍卖发布过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对委托人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一直没有正式执行过。主要是因为当时艺术品拍卖的量很小,没有引起重视,该规定也就一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只是停留存书面规定的阶段。2007年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重新强调了这个规定,此后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所有艺术品都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艺术品拍卖公司也由此真正开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需要缴纳20%,但是这不是绝对的20%。它分为好几个情况:第一,如果艺术家委托自己作品拍卖,由于艺术家对作品拥有所有权及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中有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对于艺术家委托拍卖自己作品的个人所得税是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规定来收取。这种情况就不是单纯的20%,而是按照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办发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委托人不是作品创作者,那就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最终的成交价格一作品的原值(即原来购买作品的成本)】×20%。第二的情况中会遇到较为麻烦的问题是委托人往往无法提供原来的购买凭据来证明作品原值。这种情况则需要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如果委托方不是个人而是企业,国家还有另外的规定:企业或是单位送拍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企业营业税进行征收,税率是3%。

记者:记者:2007年的规定实施时是否对艺术品市场产生很大影响?

刘双舟:2007年规定出来时,对行业内人们的心理影响比较大,当时很多人认为艺术品拍卖没法做了。2007年人们愿意委托拍卖行拍艺术品而不选择私下交易,是因为在不需要缴税的前提下,艺术品能卖出比较好的价格。但是正式执行征收税时,人们开始计算艺术品私下交易划算还是委托拍卖行拍卖划算,当时大家普遍认为拍卖不好做了。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中国文物艺术品市场正好在2007-2008年以后开始兴盛,这个时间段刚好与2007年规定推出的时间段重叠,因此规定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没有显现出来。2007-2008年开始艺术品增值速度很快,人们发现即使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以后,在拍卖行拍卖也划算,所以后来对艺术品市场尤其是艺术品拍卖市场没有造成多大影响。假如当时艺术品市场没有兴盛,那么该规定对艺术品拍卖就有可能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当时也可能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前看好艺术品市场,认为艺术品市场发展比较好,所以才在税收上出台这项政策,可见,国家的政策也不是盲目地出台的。

记者:艺术品市场相关的行业除了拍卖行以外,还存在画廊和古玩字画商店,与被定位为“服务业”的拍卖行不一样,在国内目前画廊和普通古玩字画店这些艺术品经营商店一样属于“销售工艺美术品”的批发零售行业,并没有独立的一类。这意味着画廊需要按照批发零售行业的规则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画廊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全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画廊,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缴纳3%的增值税,对于全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上的画廊,则需缴纳17%的增值税。除了增值税外,它们还需要缴纳营业税、消费税等总共加起来的税收似乎要比拍卖行的高得多,因此有人认为这也是导致国内目前艺术品一、二级市场的“倒挂式”发展,其中也涉及到税收政策部分。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刘双舟:可能确实存在这个因素,但我认为其影响不大。因为画廊业以及我们所谓的一级市场,并不是今天没有发展,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跟上来。首先,画廊业与拍卖业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定身份是否得到确认。国家出台的《拍卖法》让艺术品拍卖业有了法定的身份,但是国家没有对一级市场出台过相关的法律规则,没有将画廊业放在特殊的位置来对待,只将其作为普通的商店。这样在法律上便缺乏了相应的保障。其次,我们没有画廊业的传统,虽然以前有古玩字画店,但新中国成立以后国营化的古玩宁画店效率及效益都很不好。这也导致从开始人们就不看好这方面的市场。另外在更大的文化背景下,古玩字画店卖的是传统的东西,当时中国传统文化没有被人们重视,人们甚至认为古玩字画是落后守旧的。现在随着文化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再次受到重视,大家才又开始重新认为这个市场会好。我认为税政可能对于艺术品一、二级市场的“倒挂式”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导致这种情况的因素还是有些复杂的。然而,比较明显的是艺术品一级市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如果我们从开始就对画廊业有专门的法律,那么它们现在的市场地位就不一样了。

记者:也就说如果有针对画廊业出台完整及合理的规范,那么其运作及发展就会像拍卖业一样,变得有法可依?

刘双舟:应该是这样。因为法律是这样的,如果这个行业没有受到国家重视,就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当时没有出台画廊业相关的法律,可能就是国家对这个行业不重视,认为其不重要,就将其归入一般的商店范畴。

记者:那么目前国家是否在税政上有给予画廊、古玩字画店的优惠政策?您认为目前的相关税政对画廊及普通古玩字画店的影响是什么?

刘双舟:目前是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但最近在讨论准备出台的《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大家对相关优惠政策呼声很高,认为艺术品一、二级市场发展得不均衡,需要大力扶持一级市场的发展。该条例出台后,可能会有相关扶持画廊业的税政出现。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措施。现在为什么《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出台很慢?主要在于画廊业的定位问题,画廊究竟应该被归类为中介还是被归类为商店?拍卖行的定位是比较清楚的,拍卖行就是中介,只收佣金,而不能拍卖自己的东西。而画廊则有点类似商店,你从哪里进货国家不管,反正你卖东西就得照章纳税。它跟拍卖行还不太一样,所以目前比较麻烦问题在于工商登记这个环节中画廊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下来。它究竟是一个中介、代理商呢,还是销售商?画廊业工商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会直接影响到它的定位、经营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关税“新政”:拍行海外征集拍品受限,对画廊业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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