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迷雾下的思想企图——行为艺术特质探索中的一些思考 2012-10-08 10:06:54 来源:艺术国际 作者:张义旺 点击:
从来没有一种艺术形式如同行为艺术,对技术性的操作方面简单到似乎人人可为的程度。也从来没有一种艺术形式如同行为艺术,其自身建立的思想依据又是自身的拆毁者。而简单的可操作性使正在操作者的意图毫无遮蔽的赤裸在众人面前。是简单还是更为难?

 

二、别类 

对于行为艺术而言,可能是一个相当简单又非常含混的问题。含混,在很大程度上是企图通过模糊概念,从而降低语言转换的难度。也不排除掩饰创作手段的匮乏。尤其是行为艺术发展到今天的,在缺少更多理论挖掘状况下,更多的艺术家忽略对行为艺术本质问题思索。盲目的肯定行为艺术的功用性,而忽略其作为艺术本身的探究。于是便泛滥行为艺术的边界,并武断的认为采用一些非行为艺术范畴的其它形式是创新。倘若所采取的其它形式从未出现于相关已知艺术,那么也只能说你创造了另外的一种艺术形式。何况所做的不过是把已有的其它艺术形式搬到了行为艺术现场。这当然无法说服人们和你同样认为,那就是行为艺术。至少我无法被说服。

至于一种艺术形式被别类(区别于其它,使其独特化)之后,肯定会变的狭窄,并由此增大操作的难度。但也没有一种艺术形式可以逃避别类,而永远含糊不定、摸棱两可于其它艺术之间。行为艺术在出现之时就是有别于其它形式,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明确这种区别。那么这点,我们可以从与之最类似的,也是行为创作者最容易采用的表现形式的比较中来体会。
戏剧,舞蹈以及社会活动。

这可能是目前最容易混淆于行为艺术的形式了。戏剧与舞蹈,这两种古老的形式与行为艺术最大的区分存在于对表演的认定上。前者的表达与表达实体可以分离,所以说这种表达是一种表演:为表达某种实体而进行的表达形式。而后者的根本前提是表达与表达实体很难分离:表达形式与表达实体具有一体性。从审美的角度来说戏剧与舞蹈是可能从表达形式与表达内容两方面来单独审美的。而行为艺术却不存在这种可能,它的审美当是不可分割的。比如说:我们在看到一幕戏剧时,我们可以欣赏它内容的曲折、精彩、深刻,也可以欣赏演员表演动作的精准、纯熟;而对于行为艺术却很难这样分离来看待。行为艺术的实施者在实施过程中是不以表演为目的的。动作本身不含有意义只含有意味——不以动作本身为目的。所以在行为艺术进行过程中,是要最大程度的降低动作所会带来的表演性的倾向。在所表达实体中,实施者本身也只是材料。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当代的实验戏剧、舞蹈,在摆脱传统戏剧、舞蹈的表现形式时,很大程度上已经吸纳了很多行为艺术的因素。但其中的主要表达倾向依旧会呈现表演的状态。换句话说,舞蹈与戏剧的打破表演的倾向,是突破以往的表演形式,而其最终达成的仍旧是一种新的表演。因为不管是表现具象的或是抽象内容。其在场景中的动作、台词、表情,演员所利用这些的是其表现力的部分。而行为艺术在现场中出现的所有这些(假如出现的话)却只是其所代表意义本身,通过本身为人所普遍认知的指代意义来达成艺术家实质意义的传达。我承认行为艺术与这些艺术在表象上有重叠的部分。但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戏剧舞蹈带有强烈的演绎表达的特点,而行为艺术更可能是本原呈现所体现的符号性意味带来的思考延伸。对于行为艺术作品,人们是永远可以追问创作者为什么。而这也正是行为创作者所期待的追问。回答不重要,但由此而产生于受众群体的思维被牵动效果是行为艺术目的的根本。

行为艺术的产生,无法回避与禅宗有某种被启发的关系。禅宗中对世界实相的阐释方式是行为艺术表现模式形成的胎体。当一个禅师开悟他人时所使用的语言、动作或其它,我们不可理解为这些被使用者本身的意义。它的表达实体在于整体操作过程中所传达出的“信息”。正因为禅宗所要阐示的实相,是不能通过单纯的理解其表述方式所能够得到的。那么在一定意义上表述方式本身便成了阐示的最大障碍(会使人执着于一端)。在行为艺术的表达方面,当有这种障碍感。只有有这种障碍感,才能最大限度的使受众思维不被表达本身分解,从而使表达接近于表达实体。

行为艺术的发生,在前面我已经有所涉及。它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在于广义行为向狭义行为的转化。社会活动是广义的行为,它若成为行为艺术,必须有所转化。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活动不论参与人员的多寡,都只是一种广义的群体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目的性。它的发生与结果,是由此及彼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发生到结果无法产生超出社会活动本身所能引发的更多的思考。至少这种超出社会活动本身的思考的产生不是目的所预期的。并且这种社会实效性本身已经破坏了艺术与现实的距离感,从艺术的角度看来,这只是一种缺乏转换的群体行动。由此及彼的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说我们做一件事,事情本身带有预设的目的性,而过程与结果也只是达成了事情本身的目的。这和前面提到的广义行为不经转换,或者直接表演一个戏剧作为行为艺术的意思是一样的。

那么如果把一个事件,或者制造一个事件作为一件行为艺术来完成,必须要去除它的实效性。如果不是这样,就只能作为一件普通或者特殊的事件来看待。也就是说在看待和审视这类行为作品的时候,追问作为作品事件所引发的思考,是否超越于事件本身必然产生的思考就有必要性了。这是揭开作品成立与否的疑问的办法。创作者的思想企图必然存在于事件表象目的之下,那么是对事件真诚还是对“企图”真诚便成为考量作者不同层面的道德问题的证据。没有超越的思索不要动事件,会使自己看起来很愚昧;没有真诚也不要动事件,会使自己看起来很投机;没有控制力更不要动事件,会使自己看起来很笨拙。

一直以来,对于行为艺术的泛化的理解,不可能使其有良好深刻的发展。而企图使行为艺术成为社会义务的工具,同样是将其私狭化。没有一种艺术可以被挟持利用。如果艺术家忽略对一种艺术形式本质问题的追问,势必有挟持利用这种艺术形式的嫌疑。同时也会使艺术本身应有的对普世价值的介入思考产生局限。

人具有相当复杂的伦理结构,要分离开对待。虽然这之间具有连带的互相促发关系。但这只能是一种潜在的作用,不能将其显现到表象行为上来。这是理性!对于人的道德、社会责任、公共意识等,是会对一个艺术家产生创作境界的影响。但这些绝不可直接用以作为评价艺术家作品的依据。作为艺术家的人有一部分是艺术的,一部分是属于社会人的部分。而对于艺术家的作品,我们只能以艺术的标准来衡量。而社会责任以及公共意识等则属于艺术家作为社会人的一部分。它会受人群标准来衡量,这无法作为其作品好坏的评判标准。艺术是不要同情加分的。也拒绝感动的存在。在我看来,艺术是在追寻一种无价值的意义的可能性,这根本是以个体私属为动机。而艺术家的公共属性(作为社会人的部分)则要以人群价值为行事前提。混淆两种身份而为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要么是假公肥私,要么是因私废公。还可能有其它可能吗?

人们习惯于将一切无法定义的艺术方式归于行为艺术范畴。这与行为艺术本身概念模糊有关。这也只能通过行为艺术概念的确定来剔除。对于厘清行为艺术的概念,而使公众清晰其特有状态,是行为艺术家作为社会人部分的公共责任。

在明确行为艺术作品的发生特点,以及其与其它形式相比较的不同所在之后。行为艺术的美感所在便产生了同样不同于其它艺术形式的特征。与其它形式艺术的作品呈现美感引发不同的,行为艺术是思想直接引发美感,而作品实质成为了引发美感的通道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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