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规有合理性,也应受一定限制
一审的判决在网民中引发了热烈讨论,一些网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各打五十大板”,系是非不分的“和稀泥”糊涂判决,既破坏了行规,又亵渎了法律法规。
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的多名法学专家对判决做了积极评价。他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古玩交易行规,又遵照了现代法律法规。
有网民认为,既然鉴定结论证明鲁芳出售的三尊西方三圣铜佛像是现代仿品,那么按照市场价值,是值不了几个钱的,而法院依行规仍然判决陈大伟花60万元将这些“废铜烂铁”买下,既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也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
针对以上这一说法,专家认为,古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特殊性表现在专业性强,交易手段多样,交易物品缺乏替代性和可比性,难以确定统一的价值衡量曜嫉取U腔诠磐娼灰滋赜械母髦植蝗范ㄐ裕て谝岳矗磐娼灰仔纬闪俗约禾囟ǖ慕灰坠呃此健靶泄妗薄9磐婺芊窆旱谜嫫罚韭蚣业募湍芰ΑSΦ彼担磐娼灰仔泄妫ぞ靡岳吹靡孕纬伞⒋嫘⑽蠹移毡榻邮埽厝辉谝欢ǔ潭壬嫌衅淠谠诤侠硇浴
首先,它体现了买者自慎这一合同法的古老原则。所谓“买者自慎”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应当依赖自己掌握的知识作出判断,另一方对于有关合同或标的物的信息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达成之后另一方对于标的物的瑕疵概不承担责任,唯一的限制是不得使用欺诈与虚假陈述。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每一个人都是自己权益的最佳维护者,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妥善照管自己的利益,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基于自己的利益,付诸合理的努力了解与合同相关的情况,没有理由依赖对方。
其次,它符合合同法领域利益与风险的分配机制。合同订立过程本身,就是当事人基于其价值判断而进行的对预期的利益和可预见的风险之间的权衡。在古玩交易中,基于各人喜好和鉴赏能力而形成的价值判断标准不一,因此,对特定交易所隐含的利益与风险的评判也因人而异,利益是交易的动因,而不能确定的风险是当事人必须考量的交易成本,当事人在两者相权衡的基础上自由决定是否交易。一旦交易完成,当事人事后经鉴定或其他途径发现真正的利益与风险并不符合其当初的预期,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也不能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古玩作为一种蕴含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殊商品,交易本身稳定性和安全性就难以保证。古玩交易确立行规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保证交易的稳定和秩序,以维系整个市场的运作和存续。这种风险与利益的分配机制也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不过,专家也认为,行规在司法中并非全盘吸收,有时也是需要加以限制的。这就是法院为什么判决撤销对碧玉千手观音佛像的买卖合同,为陈大伟挽回损失70万元。专家解释,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它是法律法规的补充,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行规由于受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所以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如,古玩交易行规的适用就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其次是在交易过程中,如卖方就交易物品或交易相关的信息有明示或保证,则其应受到约束。此案中,鲁芳已经向陈大伟明示碧玉千手观音佛像是“碧玉”材质,则她就应受到这一交易条件的约束。否则,就给买家产生错误认知,造成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据估计,中国的收藏人群多达7000多万,和股民人数大体相当。许多离退休老人把养老金、医药费都花在收藏古玩上。近年来,许多人由于对古玩真假难辨,买回了一堆不值一文的假古董,既造成经济上巨大损失,又给精神上带来巨大痛苦。专家告诫,收藏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