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户身份保密是国际拍卖行的常见做法,然而最近一次诉讼有可能会带来规则上的改变,美国纽约州最高法庭在9月表示,拍卖合同中必须同时具备买家和卖家的姓名。
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最近裁定,该州的拍卖行必须向买家透露卖家的姓名。对于无限“尊重”隐私的艺术世界,这一规则的更迭无异于一颗重磅炸弹。但也有部分观察者认为,这项裁决可能不像它看起来那么影响深远。
整个事件源于威廉·J.耶拿克(William J. Jenack)起诉客户阿尔伯特·拉比扎德(Albert Rabizadeh)拒绝付款案。
2008年9月21日,威廉·J.耶拿克房产估价和拍卖公司推出了一系列颇有价值的收藏品进行拍卖,其中有一件被描述为“俄罗斯银质/珐琅盒子,内部镀金,署名I.P. Khlebnikov,19世纪”。其估价为4000至6000美元,但有专家和收藏者认出这是大师伊万·彼得洛维奇·克莱伯涅科夫的作品。因此拍卖现场的竞争非常激烈,最后获胜者以46万美元拍到了这件作品,买家当时通过电话竞标,他的号码是305号,本尊则是纽约长岛的经销商艾伯特·拉比扎德。
然后,经营俄罗斯帝国艺术品的拉比扎德拒绝支付这笔资金,他被耶拿克告上法庭并且输掉了官司,他被勒令支付49.7万美元。但这一价格并未最终核定,因为耶拿克将盒子二次出售,以10.9万美元卖掉了。耶拿克希望从拉比扎德处获得剩下的差价。然而拉比扎德利用拍卖行的发票获得了翻身的机会。作为电话投标人,他在拍得收藏品之后收到了耶拿克拍卖行寄出的发票,卖家一栏是一个号码:428。
根据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的裁定,发票并非是法律认可的买卖双方的合同,它是无效的。而拉比扎德能够全身而退缘于发票中这个“428”的署名。
拉比扎德的辩护律师援引了《一般义务法》,这一法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它规定只有当卖家的真实姓名被写在合同上时,合同才能真正发挥效力。“如果一件物品在公共拍卖中成交”,契约中必须包括“物品的描述和价格、交易的条款、买家的姓名、卖家的姓名”,如此这般契约等效于一份销售合同。
威廉·耶拿克的律师认为卖家身份“完全可以通过代表他的号码表示出来”。
上诉庭则认为,“原告(耶拿克)声称拍卖行不透露客户姓名是常见做法……然而,法庭的裁决并不是根据商业的实践,而是基于有关法规……基于此种考虑,法律明文规定‘销售者的名称’需要在契约中列明,这显然意味着,契约中必须包含揭示卖家身份的信息。”
这一裁定的意思很明确:“由拍卖师在工作表上签署的一个号码并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签名。”
上诉庭于9月19日推翻了此前法院要求拉比扎德赔偿耶拿克损失的裁决。
《古董交易公报》认为,这一判决影响深远。“首先的一点,只要卖方维持匿名状态,那么类似对交易感到后悔的‘买家’可以轻易取消合同,”该报的罗兰·安特科(Roland Artkell)表示,“更重要的是,拍卖行不可能再保守住‘卖家是谁’的秘密了。” 这一惯例一直是拍卖行业不可或缺的业务实践,而今可能就此成为历史。
卖家维持匿名有很多原因。一些卖家不希望亲戚和/或债务人知道自己正在变卖贵重物品;博物馆和历史协会担心让世人知道自己卖掉“公共知识”以维持生存;经销商不想让人们知道他们在处理滞销品。基于这样的原因,对卖家身份保密已然是拍卖行维持客户关系的重要方式。这一裁决或许会对纽约拍卖社区造成深远影响。
相反,也有一些观察者对这一裁决不以为然。“这个案件是一个特例,仅当买方违约和拍卖行产生诉讼纠纷时才会涉及。”苏富比的乔纳森·奥索夫(Jonathan Olsoff)指出,拍卖行如果能拿出详实的内部记录证明卖方身份(而非在合同上透露卖方的姓名),同样可以免受处罚,在耶拿克的案件中他未能做到这点。“这一次,拍卖行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宣称的事情。”奥索夫解释道。
耶拿克在10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和律师已经决定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据悉,佳士得拍卖行在得悉这一事件后主动联系耶拿克,将参与其上诉的过程。
佳士得方面表示:“我们正在与法院进行磋商讨论,并检讨我们的法律漏洞。”关于此事的更多细节,佳士得方面拒绝透露。
这一裁决是否会让耶拿克公司改变其发票的写法,加入卖家的真实姓名呢?“哦,不,”耶拿克回答说,“我们不会这么做。卖家的隐私对我们非常重要。”
【编辑:李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