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庭的裁定,发票并非是法律认可的买卖双方的合同,它是无效的。而拉比扎德能够全身而退缘于发票中这个“428”的署名。
拉比扎德的辩护律师援引了《一般义务法》,这一法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格兰,它规定只有当卖家的真实姓名被写在合同上时,合同才能真正发挥效力。“如果一件物品在公共拍卖中成交”,契约中必须包括“物品的描述和价格、交易的条款、买家的姓名、卖家的姓名”,如此这般契约等效于一份销售合同。
威廉·耶拿克的律师认为卖家身份“完全可以通过代表他的号码表示出来”。
上诉庭则认为,“原告(耶拿克)声称拍卖行不透露客户姓名是常见做法……然而,法庭的裁决并不是根据商业的实践,而是基于有关法规……基于此种考虑,法律明文规定‘销售者的名称’需要在契约中列明,这显然意味着,契约中必须包含揭示卖家身份的信息。”
这一裁定的意思很明确:“由拍卖师在工作表上签署的一个号码并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签名。”
上诉庭于9月19日推翻了此前法院要求拉比扎德赔偿耶拿克损失的裁决。
《古董交易公报》认为,这一判决影响深远。“首先的一点,只要卖方维持匿名状态,那么类似对交易感到后悔的‘买家’可以轻易取消合同,”该报的罗兰·安特科(Roland Artkell)表示,“更重要的是,拍卖行不可能再保守住‘卖家是谁’的秘密了。” 这一惯例一直是拍卖行业不可或缺的业务实践,而今可能就此成为历史。
卖家维持匿名有很多原因。一些卖家不希望亲戚和/或债务人知道自己正在变卖贵重物品;博物馆和历史协会担心让世人知道自己卖掉“公共知识”以维持生存;经销商不想让人们知道他们在处理滞销品。基于这样的原因,对卖家身份保密已然是拍卖行维持客户关系的重要方式。这一裁决或许会对纽约拍卖社区造成深远影响。
相反,也有一些观察者对这一裁决不以为然。“这个案件是一个特例,仅当买方违约和拍卖行产生诉讼纠纷时才会涉及。”苏富比的乔纳森·奥索夫(Jonathan Olsoff)指出,拍卖行如果能拿出详实的内部记录证明卖方身份(而非在合同上透露卖方的姓名),同样可以免受处罚,在耶拿克的案件中他未能做到这点。“这一次,拍卖行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宣称的事情。”奥索夫解释道。
耶拿克在10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和律师已经决定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据悉,佳士得拍卖行在得悉这一事件后主动联系耶拿克,将参与其上诉的过程。
佳士得方面表示:“我们正在与法院进行磋商讨论,并检讨我们的法律漏洞。”关于此事的更多细节,佳士得方面拒绝透露。
这一裁决是否会让耶拿克公司改变其发票的写法,加入卖家的真实姓名呢?“哦,不,”耶拿克回答说,“我们不会这么做。卖家的隐私对我们非常重要。”
【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