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艺术管理学的角度看非营利机构身份的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 2012-11-21 11:42:45 来源:cafa.com.cn 作者:侯文佳
2007年11月,由比利时尤仑斯(ULLENS)夫妇斥巨资在中国打造的非营利机构——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简称UCCA,入驻北京798艺术区。UCCA不仅对中国当代艺术的收藏和展览起到了示范与推动作用,而且其非营利身份也备受艺术圈内外关注。

尤伦斯

摘要:2007年11月,由比利时尤仑斯(ULLENS)夫妇斥巨资在中国打造的非营利机构——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简称UCCA,入驻北京798艺术区。UCCA不仅对中国当代艺术的收藏和展览起到了示范与推动作用,而且其非营利身份也备受艺术圈内外关注。而四年之后,当尤仑斯夫妇宣布将UCCA管理权转让给“长期合作伙伴”,并于今年春季通过香港苏富比和北京保利拍售其上百幅藏品并获得高额拍价时,其非营利机构的身份再次成为讨论焦点,且引起广泛争议。从另一方面看,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现行中国体制内,非营利机构所遭遇到的瓶颈与尴尬。本文将尝试从艺术管理学的角度,在非营利性机构的层面上对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述评并引出对当代艺术中非营利机构角色的思考。

一、区别中国的营利与非营利机构

“非营利机构”这个词是从英语“Non-Profit-Organization”翻译过来的,简称NPO。其中,“Non-Profit”对应的中文是“非营利”。因为按照国际惯例,对于NPO的界定,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得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也就是说NPO不得“牟利”,即“非营利”。同时,为了避免中文当中易引起歧义和误读,如将“非营利”与“非盈利”两个词混淆,国内有学者主张用“非赢利”这个词。[1]国际上有关非营利机构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提出的,该定义认为,只有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性的组织,才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按照这种定义,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的非营利性组织。但又确实存在一些从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与政府和企业都不相同的社会组织,因而许多中国学者倾向于从推动和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并不对其定义加以严格限制。[2]目前,中国非营利艺术机构有两大类,其中主体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文化事业单位,关于其定义本文暂不展开。另一大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叫“非国有/私有非营利机构”,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类别。从客观上说,在欧美区别营利与非营利机构主要基于“利润非分配性限制原则”。这个原则是近20年来国际公认的非营利组织的行为法则,即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收益应用于社会公共事业而不分配给举办者、资助者和其他成员。[3]在欧美发达国家,“利润非分配性限制”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所有非营利组织的,其主要标志是税法。具体来说,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要遵循联邦免税法目标才能确立其身份。但是,中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对非营利性机构作出准确的界定,有不少专家和学者呼吁尽快将“利润非分配性限制原则”以明确的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概而言之,由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原因与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的不健全,真正意义上的区别于营利的非营利机构,不论是法律层面上概念的界定、还是具体实施和操作层面上,都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二、作为非国有/私有非营利机构身份的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在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

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非国有/私有非营利机构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4]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作为由外国人注资在中国建造的非营利艺术机构,不同于一般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其特殊性。从环境、政策、资金到运营,无一不是挑战,这也是建立至今争论不断的原因。

1、外国机构不能直接进入中国开办艺术机构,未能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2004年UCCA建设首先在法国展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机构要进入中国,要出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和住所证明等。[5]于是,作为尤仑斯艺术基金会的主任费大为先在法国组建团队,注册公司,研究国内外相关政策,保证资金能顺利注入北京后,团队又在策展人方蕾的努力下,最终选定了798艺术区的一个大窑炉。从当时整个国内大环境来看,国家也在掂量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艺术领域,但相关法规直到2005年之后颁布,且并未明确私人机构与国家机构是否应该享受同等政策待遇。[6]

2、外资不能直接入境,借壳注入资金造成税收的双重征收

另外,国家对外资入境有严格的管控。2003年尤仑斯夫妇在瑞士成立的尤仑斯艺术基金虽然是UCCA自始自终的实际资金提供方,但它不被允许在中国从事投资活动,基金会只能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作为当代艺术基金会,UCCA本身不能在中国落地,也不能从事资金的转接,需要有一个公司接收。经过慎重考虑,尤仑斯方面委托方蕾在北京注册安特维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同时在瑞士成立了该公司的母公司,实际上这个公司只是一个账号,负责把资金打到北京,以支持UCCA的创建。

虽然这个办法暂时解决了资金流动的问题,但也为UCCA的后续运作埋下隐患。从其宗旨“致力于打造一个通过教育、研究项目分享当代艺术体验的平台”上看,[7]UCCA有一个非营利身份的表述,但安特维奥作为实体公司长期不营利,一直吸收大量资金然后花掉,造成工商局所认为的有“洗钱”嫌疑,而受到关注。这反映了国内现行法律的模糊性,由于没有一个法律正式定义什么是“非营利性活动”,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没有一个固定标准,而且国家并未出台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而只有登记的管理办法,造成工商部门与民政部门对营利与非营利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思想和管理上的分歧。UCCA在三年的运作中,不论是在瑞士注册的母公司,还是在北京的子公司都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国内和国外要交双重税金,势必造成大量资金在中间环节流失。

3、财政压力,造成由非营利到商业开发转变所带来的信任危机

当建立组织框架、制定运营方向及场馆设计改造全部结束后,UCCA终于于2007年11月暨“85新潮:中国第一次当代艺术运动”展览开幕。此后,UCCA又不断地投入巨资举办各种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和高规模展示的展览,直到2008年初,源于其财政策略发生的变动而产生的很大人事变动,使得人们再次关注到它的身份问题。据当时《The Art Newspaper》的报道,UCCA计划在今后两年内,每年新创造600万欧元的收入,这从侧面反映了UCCA面临的财政压力。为此,他们变更了管理层人员,将大力发展艺术品衍生品的开发,并计划开一个餐厅和寻找不同的赞助商。因此,被媒体冠以“中国最赚钱的艺术机构”。按照这个报道的说法,许多人认为UCCA已经开始从非营利转向了商业开发。事实上,这种信任危机的产生与当时人们对非营利性机构的“创收”思想还不了解。早在80年代,美国一些艺术管理者就视创收为一种推销组织、吸引注意力、提供经济支持的手段。[8]营利与非营利机构直接的基本区别是“目的”而非“资金”。尽管资金是非营利机构的生存要素,但这些机构的目标是如何使用这些资金来说实现“非营利”的目标或宗旨的,而不是作为“红利”在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因此,当时仅从UCCA的运营模式来判断机构是否是非营利还略显偏颇。

然而,事实却果真昭示如此。不管之前来源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造成财政危机,还是尤仑斯夫妇身体每况愈下无力打理UCCA,他们想要出售藏品、转手UCCA却是不争的事实。当转手失败后,尤仑斯夫妇立即决定将藏品分批拍卖。据相关报道,直到最后也没有看到套现后的资金真正流入非营利基金会。之前每每耗费巨资的展览中出现的作品似乎成为了本次拍卖拍品的预演,这不禁让人会质疑其当初做所谓的“非营利机构”的真正动机。动机决定结果,结果反映动机,就像尤伦斯当代艺术中心,其套现的结果显然反映了最初的动机,从而表明其宗旨表述的虚伪性。

三、由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的演变所引发的对非营利机构在中国当代艺术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思考

客观上说,从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的创立到发展,一方面反映了国家现行体制尤其是法律政策的不完善性,外国机构到本国的水土不服。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业内外对非营利机构的关注和重视,这一定程度上也为非营利机构的发展营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对国有非营利机构的发展产生借鉴和推动作用。从艺术管理学角度说,国外非营利机构的运营模式和操作流程对发展本国的当代艺术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因为不管是国有还是私有非营利机构,对艺术的支持与投入都是艺术得以进入市场,并取得良性发展的积淀。同时,从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的最后归属上,我们也要看到在本国发展自己的非营利机构的紧迫性。因为收藏中国当代艺术最终将落到中国人自己身上,如何挖掘当代艺术的价值并树立当代艺术在国际上的话语权是目前艺术管理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 李彦欣 现状与展望:中美艺术基金的比较研究 《美术研究》2004年增刊

[2] 【美】简.杰弗里 余丁著 《向艺术致敬——中美视觉艺术管理》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年第128页

[3] 同上 第133页

[4] 同上 第134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www.chinanpo.gov.cn

[6] 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7] 尤仑斯当代艺术中心www.ucca.org.cn

[8] 同1 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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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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