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资料《池塘》
2012年11月22日“2012书画知识产权艺术周”论坛之艺术品维权在世界艺术馆举行,艺术品维权论坛是今天的重头戏,孙中伟先生通过对艺术品市场热点典型案例解读,为艺术家、藏家、投资者做好保驾护航。
现在市场是一个赝品泛滥的市场
中国艺术品市场法律大事迹,95年中国书画市场出现了第一个著名的诉讼案,是国内第一起因画作引起的诉讼案。
《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拍卖公司故意隐瞒真相,那么不能以这一条免责。
这是沈阳冯先生81万假画诉讼案,从中可以看出一些诉讼的技巧,像“冯先生找的鉴定公司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我们也找了专家鉴定了,结论是真品。”就是案子出现以后说鉴定不具有证明力,后来一审法院判决艺术品公司败诉,返还81万,冯先生将其所购七幅画返还给艺术品公司。一审宣判后,艺术品公司马上提出诉讼,上诉理由是这家公司它不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规定,鉴定资质才能作为法院立案的依据,而本公司不具有资质,鉴定意见是无效的。
二审的时候,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卖画方,因为有的时候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责任,一般责任叫谁举证谁责任,这里面它反而颠倒了,把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你鉴定不了就败诉了,所以核心是法院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卖画方,因卖画方不能证明所卖画图为真品,所以法院支持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时候胜诉的核心是法院用把举证责任让给了买画方,这按道理来说是有问题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后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坚定,结论是为伪品,这时候判决艺术品公司返还给冯先生81万购画款。这时候如果双方当事人不统一的话,那么它做的鉴定是无效的。所以这里面艺术品公司败诉的核心问题是在于它同意了选定鉴定机构,如果不同意的话案子可以不败诉的。
这是吴冠中的《池塘》诉讼案,第一,对《拍卖法》第61条拍卖免责条款的理解,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去举证,我们举证的时候从主观上证明委托人明知道是假话却隐瞒真相,如果拍卖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合理的义务但还仍然无法查明的时候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假设构成了民事法律上欺诈、形势法律上的欺诈可以依法维权。
这种假画出现以后法院双方往往会找画者出来证明画的真假,吴冠中在《池塘》伪作诉讼案中的证言效力是很低的,因为是画家本人的证言,所以它也是有利害关系的。如果好多画家因为利益关系违背客观情况的证言,是他画的他也说不是他画的,所以这种效力很低下的,大家不要当真。
专家鉴定文物真假我们不能当真,权威鉴定属于学术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指的是你是否有鉴定资质。专家鉴定、权威鉴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司法鉴定的最终法律续航力,专家鉴定在法律上只相当于证人证言。
这是“汝窑碗”赝品专家被诉案,赝品可以通过具保诈骗醉的刑事方式追究维权,如果他做了一个假的文物,有意隐瞒真相,这个时候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可以向警方报案,警方来侦察。
这是鉴定制度下的赝品诉讼技巧:作为购买方的风险防范及诉讼对策:第一,事先选定鉴定机构,如果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那么法律是承认的。如果没有选定,又没有法律鉴定机构,那么就鉴定不了。我们不要埋怨法律不完善,我们可以运用法律。第二,违约责任约定:鉴定费、法律费等损失。这指的是你买卖之前应该做的,所以我们在艺术品投资顾问告诉你买的时候把合同签好,发生纠纷时候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你买之前规范了以后会规避现在的空白,不要埋怨,埋怨没有用。
作为销售方应的诉讼对策励及技巧:第一,举证责任在原告方,第二,拒不同意共同委托机构鉴定,这个时候你即使卖得画是假的,那么对方也得吃哑巴亏。
【编辑:李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