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进步还是不合时宜 2012-12-03 09:41: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金叶
日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在国家版权局的网站上进行公示,一条关于“追续权”的新规定引人注意:“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 李卫东:

“追续权”对行业发展没有好处

关于“追续权”的提法,我们在国家版权局的公示网站上看到过第一稿和第二稿两个方案。第一稿是艺术品只要再转让,就要行使“追续权”;第二稿改成了只对通过拍卖转让的艺术作品行使“追续权”。我们对这两稿都有意见,对第二稿的意见当然更大——转让艺术作品的方式有很多,只针对拍卖来征收,是很明显的有失公平。

据我们了解,目前世界上建立“追续权”的只有法国等少数国家。英国、美国等大多数西方国家很重视著作权保护,但并没有建立“追续权”。考察法国当年立法的背景会发现,“追续权”是为了保护19世纪初那些穷困潦倒的艺术家而设立的。而今天中国的艺术家,特别是其作品能进行拍卖的艺术家,他们的经济实力和当时已不可同日而语。另外,从国际上几个实行此制度的国家的实践来看,因为交易成本增大,“追续权”客观上会抑制艺术市场的发展。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拥有世界艺术品交易中心的美国和英国都没有实行“追续权”;而实行“追续权”的德国和法国,恰恰都没有形成国际级别的艺术品交易中心——这和“追续权”不无关系。

“追续权”的初衷是保护艺术家,但这个目的恐怕很难实现。流通环节成本增大,会不会抑制买家的热情?买家在流通环节多交这一笔税,是不是对艺术品价格的期望值会压得更低?这种种可能性让人担心。“追续权”表面上是保护原创者的制度,但实际上反而会使得他们的作品更加难以达到一个合理的价格。

中国的艺术品交易市场目前还仅仅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很多方面都不完善,此时实行“追续权”,对拍卖行业、艺术市场、国家税收乃至艺术家权益都会构成不良影响。我们现在正在紧锣密鼓地做一个相关报告,争取年内呈交国务院相关部门,协助立法部门三思而后行。

天问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 季涛:

“追续权”这个概念有点儿荒唐

我理解不了“追续权”的逻辑:一件商品被卖出之后,它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之后的转让过程中获取的任何利润,理应和最初的出让者不产生任何关联,“艺术品”也是一种商品,为何它就要与众不同?

一个画家,他十年前的画作可能只卖两三万,现在价值几百万了。如果只看到这几年突飞猛进的升值过程,可能会得出几年前“卖亏了”的结论。但你没看到这个过程背后多少人付出了努力:画家的代理人、包装他的画廊、拍卖他的画作的公司、在价值尚未明了之前勇于收藏其作品的藏家……是很多人一起将艺术家的身价“捧”起来,这里面包含了很大的风险。一个艺术家早期的画作卖得便宜,那是他成长的必经阶段,成功的艺术家真正的收获在后面,在他画一幅画就可以卖几百万的时候。这时再回过头去,要求对之前的作品“秋后算账”是很没有道理的。

这个制度一旦真的建立起来,我非常担心它究竟要怎样运作。每场拍卖会涉及的美术作品成百上千,“追续权”效力一旦实现,一场拍卖会就将涉及大量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人到底是谁、有几位、利益如何分配、身份如何证明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弄清楚,这会导致拍卖市场的混乱。还有就是:这笔钱怎么收呢?我怀疑如果此制度真的建立,“追续权”的收费可能会采取和音像作品版税收费类似的方式——由某个中介机构代收。但就像你根本无法统计某个作曲家的作品究竟在KTV、宾馆当中被使用了多少次一样,你很难统计一个艺术家的作品究竟以怎样的价格转售了多少次。最后只能取个大概的平均值,每年寄给作者一笔钱,但你无从知晓它是用什么样的计算方式得出来的,也根本不会有什么地方可以去查账。最后,真正从这个制度当中获利的恐怕只有负责收费的中介机构。艺术家并不会从“追续权”当中获得多大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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