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鉴定市场亟需法律治理 2012-12-03 09:46:42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张马林/张宇清
要想在艺术品投资市场真正实现对文化民生的切实保障,必须拓展艺术品投资法律保障的全新思路,从法律上设定与艺术品鉴定相关的规范程序,通过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切割鉴定收费与鉴定结论的利益联系、建立鉴定的市场准入机制和程序公开制度。

艺术品的法律界定

艺术品是艺术品投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对艺术品进行法律角度的界定是对艺术品鉴定市场进行有效法律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艺术品存在密切相近关系的两个概念是“作品”与“文物”。

“艺术品”与“作品”两者是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但已有研究经常将两者错误等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界定,法律上的“作品”系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类型上,作品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13种形式。现有法律未对“艺术品”作出专门解释。从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界定来看,可以把艺术品理解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陶艺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作品”强调的是智力劳动的“创新性”特征,且一部分作品,如建筑作品、工业制图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有一定的实用功能;而“艺术品”更为强调作品的“审美意义”。艺术作品的功能价值在于它传递给人们的美学感受,审美意义则是这一功能价值实现的结果。从法律意义上说,艺术品从属于作品的一部分,艺术品的著作权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艺术品”与“文物”两者也存在内涵和外延上的交叉,但并非种属关系。依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法律确认保护的文物主要有5种类型:其一,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也列为此种文物;其二,是与我国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其三,是我国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其四,是我国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其五,是反映我国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从法律表述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在于,与艺术品强调物品的审美意义不同,文物强调的是物品所表征的历史文化意义和对科学研究的实用意义。艺术品与文物在政府监管制度上的区别是这一区别的具体体现。文物的市场交易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严格禁止任何交易。各历史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除依法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之外,集体所有的所有权和私人所有的所有权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可以依法进行交易。非文物的艺术品一律可以进行市场交易,此项区别为艺术品成为投资品做了法律上的条件铺垫。正是艺术品在现代成为投资工具以后,艺术品的价值才得以突破单纯的审美窠臼,其审美意义上的价值属性在社会中得以在物质层面凸显。

鉴定乱象亟待法律治理

以追求高额回报的投资意识为主观驱动,借助金融投资资本在客观上的推波助澜,在艺术品投资高利资讯的一再刺激下,我国艺术品投资市场日趋活跃。2011年齐白石先生的《松柏高立图·篆书四言联》由中国嘉德拍卖公司拍出4.255亿元人民币。2007年6月,民生银行推出非凡理财“艺术品投资计划”1号,标志着艺术品投资开始纳入我国金融市场的视野,此后,艺术品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艺术品的资产证券化问题也成为新兴的学术研究领域。全球最大的艺术品投资市场分析网站Artprice认为,在西方近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全球艺术市场的中心正从西方转向东方。

但在另一个方面,艺术品投资市场频发的诚信缺乏案例也同样令人震惊。2011年媒体曝光,北京华尔森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谢根荣自制“金缕玉衣”,竟由故宫博物院原副院长杨伯达等顶级专家鉴定价值24亿元,从银行抵押骗贷逾6亿元人民币。同样在2011年,“汉代黄玉梳妆台及玉凳”在北京中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出2.2亿元的天价后,“造假者”现身并自我揭露,但鉴定者仍然坚持错误的鉴定结论。“欲望的盛宴过后,留下的是一地道德与良知的鸡毛。”凡此种种表明,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蓬勃发展与鉴定过程的诚信沦丧之间形成巨大反差。艺术品投资市场的鉴定乱象亟待法律上的规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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