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追续权1920年诞生于法国。当时有一个名段,据说一位卖家在交易著名的巴比松派画家米勒的《晚祷》时获得高额利润,但这位早逝艺术家的遗孀和孩子却生活在贫困之中。强烈的反差,引发了建立艺术品追续权的需要。
艺术品追续权主要针对视觉艺术家,即艺术家有权在其作品的每次再交易中,根据售价(也有为盈利部分)获得一定比例的利益补偿,无论是拍卖销售还是画廊销售。自从法国建立艺术品追续权后,这一制度很快扩展到欧盟和世界各地,如今已有60个左右的国家建立了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在欧盟地区,艺术品追续权已由欧盟议会及欧洲委员会纳入制度体系,所有成员国均需执行。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也采纳了艺术品追续权,澳大利亚和加拿大都属于最近才建立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国家。
艺术品追续权强调艺术家的著作人格权,也即承认艺术家与自己的作品之间存在同源关系,哪怕作品已经脱离作者。但是,在确立艺术品追续权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些作品可以受到艺术品追续权的保护。显然,并不是所有的创作都能被列入艺术品追续权保护范围之下,其决定因素在于这是一件艺术作品、具有艺术价值。
艺术品追续权产生的这部分收入费用,一般由卖家想办法解决。以英国艺术市场为例,卖家可以将相关费用纳入作品价格,由买家来支付;卖家也可以和买家分担费用,或者全部由自己承担。在管理上,现有的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第三方——独立的征税机构——完成艺术品追续权的实施,同时要求艺术市场的画商、拍卖行、画廊等向该机构提交所有的交易信息。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4条,欧盟在2001年提出了指令性文件,为实施艺术品追续权提出了方法建议。这一指令显然建立在欧盟国家长期协商的基础上,指令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在2006年1月前为艺术品追续权立法。该指令也要求欧盟成员国每年要向欧盟提交报告,陈述艺术品追续权实现的情况。
英国于2006年实现了艺术品追续权制度,但仍以在世艺术家为主。2012年的一些修改使得去世的艺术家也可以获得艺术品追续权的保护。英国艺术品追续权的实际费率为0.25%至4%,根据作品价格来定,艺术家可获得最高不超过12500欧元、最低为1000欧元的补偿。管理艺术品追续权的“设计与艺术家版权协会”收取15%的管理费。根据英国皇家学院的调查,虽然英国艺术市场一开始曾对艺术品追续权持怀疑态度,担心影响交易量,但最终结果显示艺术品追续权并未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丹麦实行艺术品追续权是在1990年。一家名为COPY-DAN的机构被文化部制定为管理机构,同样收取15%的管理费。艺术品追续权费率被定为5%,最低不得低于3000欧元,适用于所有公开交易。在世与过世艺术家均有权享受。该机构每年向艺术家一次性支付该年的艺术品追续权收入,而艺术家或其继承人在作品售出后可在三年内申请艺术品追续权。
德国在1965年建立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并在2006年将之纳入版权法与邻接权法。相关的独立管理结构收取10%的管理费。适合艺术品追续权的作品,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400欧,艺术家可获得5%的收入。
法国的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基础上,其支付比例由中间机构“绘画及造型作品作家协会”(ADAGP)制定。2001年,法国为了配合欧盟的指令而对艺术品追续权作出调整。法国的艺术品追续权适用于所有价格超过750欧元的艺术作品,而相关管理机构则收取20%的管理费。
在澳大利亚,艺术品追续权曾引发大规模争论,最终于2009年议会通过。适用于艺术品追述权的作品售价不得低于1000澳元,费率为售价的5%,不封顶。澳大利亚与法国一样,在艺术家去世后70年之内,其继承人仍可享受该收入。管理艺术品追续权的机构由澳大利亚环境、水利、遗产和艺术部选择。
美国仅有加利福尼亚州采纳了艺术品追续权,于1977年实施,适用于作品最低销售价格1000美元以上的交易,费率为销售价格的5%。该艺术品追续权适用于居住在加利福尼亚的艺术家或美国籍的艺术家,艺术品交易应当在加利福尼亚进行,或卖家居住于此。艺术家去世后20年内,其继承人仍可享受该收入。但是,如果交易在艺术商之间进行,则不适用艺术品追续权。在加利福尼亚州不存在中间管理机构处理艺术品追续权,由卖家联系艺术家并支付其相关收入。如果卖家在交易后90天内都无法联系到艺术家,则该部分收入会转到加利福尼亚艺术委员会,后者将在七年的期限内尝试完成支付。如果艺术家始终未能联系到,该笔收入将投入公共艺术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实行艺术品追续权的国家,其艺术家的作品在实行艺术品追续权的地区进行交易时,他也无权获得相关收入。因此,实行艺术品追续权不仅是规范艺术市场、保护艺术家利益的手段,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本土艺术家在海外市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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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