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新浪收藏联系了注册拍卖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季涛,请季涛老师就《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发表见解,全文如下: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新颁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而原来于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监管办法》肯定了十多年来,各级工商机关依据原《暂行办法》对于拍卖行为的监管,起到了规范拍卖市场秩序、打击拍卖违法行为,遏制各种拍卖违法行为,促进拍卖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的作用。
我注意到:新公布的《监管办法》对《暂行办法》的具体修改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新的《监管办法》强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这对于纠正以往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拍卖会,有权否定拍卖结果的观念和做法,从而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促进市场的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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