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删除“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条文,业界人士认为这表明新办法对拍卖市场的干预减弱,并可能形成对拍卖行私人洽购业务的推动。据悉《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2年改革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
目前,除《拍卖法》以外,工商部门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局2001年3月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的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的问题、对现有规定的完善、增设新的规定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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