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拍卖乱象监管新规能否一招制敌 2013-01-17 09:35:4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杜晓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来于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能否解决长期存在于拍卖行业中的一些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拍卖业内人士。

关于当前文物市场和拍卖行业的赝品问题,吴树有一个著名的说法,“95%的人用95%的钱买了95%的赝品”。

吴树通过他的调查发现,近年来的拍卖市场中,不仅大的拍卖公司成交火爆,许多新成立的拍卖公司也生意兴隆,财运发达。许多拍卖公司门槛低、资质低、人员素质低,只要能赚钱,什么手段都敢用。

“假如真正称得上是高仿的明清官窑走拍卖程序的话,其中的利益是很大的。举例来说,目前景德镇的制作出来后行价在2万至8万元,一般不会在普通古玩城等中低端市场上流通,而是由境内外一些拍卖公司拍出,成交价一般都在出厂价的基础上翻高10至100倍。这中间的巨大差价,多半并没有落入景德镇制瓷者的口袋。”吴树说。

吴树还发现,在拍卖行业之中,鉴定专家也没有操守,一些“伪专家”遍地开花。“一方面是文物鉴定专家的水平令人大跌眼镜、真假难辨,另一方面又有大量的赝品和仿品充斥市场”。

关于专家的问题,在吴树的调查过程中曾经记录下这样一件事情:

四川某农民在古玩市场买了一只青釉瓷瓶,上网发帖咨询瓷瓶值多少钱。成都一家拍卖公司非常热情地回帖,请他拿瓷瓶去该公司做鉴定。后经该公司专家鉴定,此人购买的那只青釉瓷瓶是“南宋龙泉窑烧制的精品瓷器”,并颁发了鉴定证书。接着,该公司又动员此人留下瓷瓶,参加他们总部举办的拍卖会,并给瓷瓶估价500万元人民币。于是,此人卖掉了仅有的一处作坊,向这家公司交纳各项服务费共11800元人民币,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委托巡展、拍卖的相关合同。

一年过去了,宋代龙泉瓷精品的市场价飚长到100万元左右,但是上述卖家那只曾被专家估价500万元瓷瓶的出售价格却一路下降至10万元,还是无人问津。于是,这名农民对那只瓷瓶的真实年代产生怀疑,要求作进一步鉴定。在与成都那家公司协调后,由权威部门对瓷瓶进行科技检测,得出的结论是:送检物品为“清代晚期”的制品。

为了取得第一手资料,吴树如法炮制,委托朋友将几件古瓷低仿品拍成照片在有关网站上发帖,果然,很快收到一家公司的回帖,称所传物件都是价值不菲的古代器物,只要交付一定的服务费,可以委托给他们展销、拍卖。

对此,吴树开始只是对这家公司的鉴定力量产生怀疑,但当他打开这家公司的官方网站,一张“超级名单”让他吓了一跳:光看名单,这家公司的鉴定力量几乎超过了国内任何一家地方博物馆——十几位国内知名的研究员名单赫然网上。这些几乎囊括各种文物类别的专家,在中国收藏界都是一言九鼎的“大腕儿”,民众早就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耳熟能详,其号召力可想而知。

拍卖行是否对赝品负责

文物艺术品由于自身原因在交易过程中确实难以百分之百地进行保真,但拍卖企业并不是把瑕疵不担保声明写在自己的拍卖规则里就万事大吉,就可以随便卖假货了

“中国拍卖公司数量多、合格少,官司多、信誉少,收费多、成交少的现象,早已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也成为遏制这个行业自身发展的顽疾。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陆陆续续开展过对拍卖行业的整顿。可是尽管如此,仍收效甚微,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你今天摘了我这块老牌子,一周之内我再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换名不换事、换汤不换药。”吴树这样描述当前拍卖行业的状况。

为了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记者又联系了拍卖行业资深人士: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季涛。

“当前拍卖行业存在的一大问题是,许多没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的种种不规范的拍卖活动扰乱了这个行业。”季涛说,通常来说,拥有正规资质的拍卖公司还是比较规范的。

季涛说,拍卖公司是否应对拍卖赝品担责早已经不是问题了,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有关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季涛认为,关于拍卖公司的法律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还要看具体情况。“文物艺术品由于自身原因在交易过程中确实难以百分之百地进行保真,但拍卖企业并不是把瑕疵不担保声明写在自己的拍卖规则里就万事大吉,就可以随便卖假货了。因为免责条款中并没有详细说明什么样的具体表述是可以免责的,什么样的表述是要担责的。因此在实际当中,人民法院在判定拍卖诉讼案件时也不都常判拍卖公司免责胜诉。比如,企业在拍卖规则里说对所有拍品不保真,但在拍品介绍中又信誓旦旦说这些拍品的来龙去脉,怎么真实就怎么讲,这就形成了矛盾。另外,如果法官认定拍卖企业有主观、故意拍卖赝品的意图,则瑕疵不担保声明是没有意义的”。

未来拍卖行业如何管理

一方面要对拍卖法中的免责条款进行修改,另一方面要提高拍卖参与者的素质。另外,规范网络拍卖也是一大重点

对于此次出台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季涛认为,总体感觉和之前的规定相比变动不大,但也不乏亮点,比如说,新的管理办法强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这对于纠正以往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拍卖会,有权否定拍卖结果的观念和做法,从而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促进市场的更大发展。

但恰恰是季涛所提到的拍卖法第六十一条,就连他自己也坦言,这是“社会上讨论最多,争议最大的条款”。

对此,吴树的态度十分明确:那就是对这一法条进行修改。

“拍卖公司和专家们之所以敢于营私舞弊,抛开利益驱动之外,也是因为有拍卖法的免责条款作后盾,他们不用担心法律惩戒。卖假的可以免责,鉴定失误就更不用负任何责任了。”吴树说,拍卖法有关条款客观上助长了拍卖行业中的潜规则盛行,加重了中国文物市场的混乱态势。拍行卖假免责、专家作弊不究等法律漏洞,直接鼓励和泛滥了整个中国文物市场的造假售假行为。但是尽管如此,若把中国文物市场的乱象完全归罪于一部有瑕疵的法律,那也有失公道。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者的素质良莠不齐,买卖双方及中间机构往往都把艺术品拍卖活动视作赌博。

对于未来拍卖行业监管的重点,季涛则认为,除了进一步规范和限制缺乏资质的拍卖公司从事拍卖活动外,规范网络拍卖也是一大重点。

“目前,拍卖主战场在经历由现场拍卖转向网络拍卖的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来源于买卖双方的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借力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但在网络拍卖活动日益频繁的背后,缺乏给网络拍卖量身定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买卖双方都存在交易风险,更多人会以各种方式打擦边球,有些人甚至会挑战现行拍卖法。”季涛说,“目前一些网络平台多采用 竞价 、 竞买 等字眼打擦边球以试图回避拍卖法的规范,但实际上拍卖法对于拍卖的定义就是竞价,这个回避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目前国内许多网络拍卖并非拍卖公司主持,一些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的企业、机构进行商务活动时也采用拍卖方式进行交易,大多数网站或交易平台在拍卖活动中不充当角色,不承担责任,不介入拍卖标的质量、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出了问题或者发生法律纠纷都不受法律法规的制约。”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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