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终结林林总总的拍卖乱象?唯有拿正义的法律之槌,唯有通过修改完善拍卖法,为拍卖市场撑开法律的保护伞,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歪风邪气才有可能销声匿迹。
近年来,艺术品拍卖市场风生水起貌似颇为红火,却汹涌着制假、拍假、鉴假、护假的滚滚浊流,各种拍卖乱象让拍卖市场丑闻迭出。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原来于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备案管理制度是本次法规修订的重点。根据新办法,今后工商部门对拍卖活动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之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针对当前拍卖市场中的一些乱象,新办法在规范拍卖活动方面,完善了关于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的禁止性规定。规定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对违反发布拍卖公告等有关规定的危害性较轻的行为,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可“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客观地讲,《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属于法律效力相当有限的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尽管从名称上摘掉了“暂行”的帽子,也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于拍卖行业中的一些问题。
从法律上讲,导致拍卖市场赝品泛滥丑闻迭出的诱因,与拍卖法的立法缺憾不无关联。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正是有了这一免责条款作后盾,某些拍卖公司和专家们才敢有恃无恐,营私舞弊,不用担心法律惩戒。也正是拍卖行卖假免责、专家作弊不究等法律漏洞,纵容了整个文物市场的造假售假行为。这则免责条款堪称制造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从这个意义上讲,不检讨拍卖法的有关缺失问题,修改有关免责条款,就无法根除拍卖行业的乱象。针对拍卖主战场正在经历由现场拍卖转向网络拍卖的变迁的现实,笔者建议从立法上依法规范网络拍卖,加强对网络拍卖的法律监管,强化网站交易平台的审查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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