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白石故居已成闹市孤岛
北京名人故居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故居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其迁移、拆除要征得市政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批准。
第二类是普查在册的以“故居”、“旧居”冠名的不可移动文物。这些故居、旧居多处于北京旧城区内,依据北京市文物局编制、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北京文物地图集》,旧城区内以历史人物“故居”、“旧居”名义作为文物单位的有149项。这类“故居”、“旧居”,其主人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清代的官员,又有近现代时期的文化艺术界名人,还有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先辈。依据国家文物局专家的解释,这些“故居”、“旧居”已在文物行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图书上公布,就应视为完成了登记工作,并进行了“集中成批公布”。
另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这些“故居”、“旧居”在有了“不可移动文物”的身份后,如果再需迁移和拆除,需要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由区政府批准。应该说,有市文物局、区县政府这两道关卡,绝大多数这些“故居”、“旧居”能保证不被拆除。这类故居现存的主要问题是不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是居民大杂院,部分建筑也是年久失修。
第三类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文物局共同以“北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义公布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2007年公布第一批共71项)。它们中有两项以“住宅”名义公布的名人故居(北京大学[微博]原校长、人口学家马寅初故居;著名建筑师、规划师华南圭故居)。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措施。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具有价值的“名人故居”,在一般情况下不仅不会被拆除,而且迁移也要经过市政府批准,是可以保证能留存到将来的。
第四类是为保护院落挂牌的“名人故居”。2003年,北京市进入“危房改造”和城市建设的高峰期,为了加强北京市传统院落的保护,在市政府的要求下,内城的四个行政区文委对本区的传统院落进行了调查,分三批进行了以“保护院落”的名义进行公布和在每个院门上挂牌工作。四个行政区共有658处院落挂牌。这些院落中有一部分是名人故居。但是,这些“保护院落”的法律“身份”一直至今未明确。它们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不可移动文物”,还是属于《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颁布实施)中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至今没有政府行政部门明确。也正是由于法律“身份”问题,这些保护院落在近年的“危房改造”工程和城市建设工程中,时有被拆除的。
第五类是未被文物、规划、文化部门了解或重视,未列为文物建筑、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保护院落的名人故居。例如:在现海淀区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知名高等学府内,有多座平房曾是已故老科学家、著名学者曾居住过的“故居”,也未被列为历史建筑或不可移动文物。当然,也有一些历史上在某一领域曾经有一定名望的人物经居住过的地方,但是以前未被社会普遍了解,或是未被负责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所知。
【编辑:徐瀹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