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阳汉柏图
朱云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撤销买卖合同”,即使法院支持了他的这一诉讼请求,认为原合同是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判决撤销原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撤销后的处理方法,最后也只能是判令程某返还朱云《嵩阳汉柏图》,同时判令朱云返还程某17万元;同时法院不可能判决刘某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因此,朱云如果据此诉讼策略,法院不可能判令撤销原买卖合同后再判令对方赔偿其损失8719万元。此诉讼方案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行性。
另外,如果朱云以撤销合同之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就意味着其将本案的性质就仅“定调”为经济合同纠纷,排除了刘某、程某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可能性,刘某、程某就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可能再通过刑事手段来维权,而这正是刘某、程某最愿意看到的!
这也许也正是为什么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之后,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又以此案并不属于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为由,将此案重新退回法院的原因之一。
记者:如果朱云从欺诈的角度对刘某、程某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结果是什么?
孙中伟:由于“专家”刘某并不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不可能通过合同之诉来追究其责任;要想追究“专家”刘某的法律责任,只能通过对其基于欺诈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在理论上也才有可能请求判令刘某、程某赔偿其8719万元的损失。
而朱云想要让本起基于欺诈的角度对刘某、程某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能够获得胜诉,至少要有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成立(由于媒体公开的案情有限,我无法准确判断现有的证据是否充足):
1、要证明“专家”刘某主观上明知朱云持有的祖传乾隆御笔《嵩阳汉柏图》就是真品,而不是赝品;“专家”刘某故意虚假告诉朱云系赝品的目的就是为了按赝品的价格低价买走(系自己买走还是自己找来的人买走都行)此作品。
2、要能证明朱云将《嵩阳汉柏图》以17万元卖给程某时基于朱云主观上也认为此系赝品的错误判断。
3、要能证明最后以7800万元卖出的《嵩阳汉柏图》确系真迹。如果最好确认7800万元卖出的《嵩阳汉柏图》也确实是赝品的话那么朱云又只能以基于交易价格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请求撤销合同之诉,而不能再基于欺诈提起侵权损害之诉。
记者: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诈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孙中伟:媒体报道里也说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将案件移交到郑州市公安局处理”,证明法院也认为本案刘某、程某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其实这也是最佳的、最有力度的维权方式。但要在证据上要能够证明刘某、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朱云采用了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朱云的价值7800多万元的乾隆御笔《嵩阳汉柏图》真品,这才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以上分析,仅是个人的学术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但从基于以上的个案诉讼策略的分析,可以看出:基于同一个案件,同样的案件事实、同样的证据,但不同的诉讼策略常常会出现不同的法律结果,这就是艺术法律师的价值。
编后记:艺术市场是个淘金地,国内国外的热钱均在中国的艺术市场翻涌,有目共睹地是随之而来的因各种利益纠纷而产生的“艺术官司”层出不穷,上升到讼诉层面,证据就显得格外重要,所以大家在收藏、鉴定、拍卖等一切交易活动中注意保留证据,这样才能使你立于不败之地。
孙中伟: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以书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艺术法律师网创办人,专业艺术法律师与艺术品投资顾问,中国美术院校的最高学府——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研究》杂志社首任法律顾问,“孙中伟艺术法研究基金”设立人,我国最早系统研究艺术法律师事务的执业律师,为我国艺术法律师实务做出了开创性贡献!
【编辑: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