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人把矛头对准了嘉德公司。6月23日,本报收到一封署名的公开信,对拍卖行的行为提出了措辞尖锐的质疑。并称此公开信已经分寄全国人大常委会、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机构。
一些不熟悉拍卖业的人士, 也向记者表达了如下疑问:既然是如此重大的国宝,嘉德公司为何不组织国家权威专家进行鉴定?既然真伪待定,为何还敢于标明《晋索靖书 晋索靖出师颂卷》?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拍卖行有充足依据反驳上述说法。嘉德公司制定的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拍卖规则》措辞严密,考虑周详。其中第10条关于公司的决定权规定,“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的陆欣律师对拍卖业的相关法律问题深有研究,他就此评论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拍卖行在拍卖前必须组织权威专家对拍品进行鉴定,因而不是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同时由于艺术品鉴定极为艰难和复杂,所以拍卖行往往绕开这一问题。
关于拍卖行自己的宣传说明,嘉德公司《拍卖规则》第30条“拍卖品图录”中规定,“ 拍卖品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第31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中规定,“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 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或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据陆欣律师介绍,以上条款就是拍卖业的行规——“不保证条款”(也称不保真伪的免责条款),即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传统行规已经得到了我国《拍卖法》的承认。据陆律师介绍,近年来数起与拍卖有关的官司中,拍卖行在遇到受买者以拍品是赝品为由提起诉讼官司时,采用的最多也是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即为“不保证条款”。
至此,“索靖真迹”说法出笼大致上可以看出点眉目。假如这一说法果真系嘉德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给媒体,由于免责条款,拍卖行及工作人员也因事先声明而毋需为“任何方式所作的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但记者翻看媒体报道,在针对此事的报道中没有发现关于这一条款的介绍。陆欣律师就此分析指出,无论拍卖行还是媒体,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并履行告知义务,就像媒体的股评报道需要注明“股市有风险,进入须谨慎”一样,拍卖行和媒体都有义务把这一不保证条款告知公众。
陆律师认为,诚实信用是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拍卖行援用不保证条款的前提也应当是诚信原则。2003年是嘉德公司成立10周年,高层人士在一次媒体访谈中称,“这10年来嘉德一直保持着走专家路线的传统,相信专家请教专家,同时要求公司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够成为行业内的专家”。并且认为成功的基础是诚信。
而近年来中国各地发生的一些艺术品拍卖纠纷,不少都涉及这一条款和诚信问题。2000年6月,上海人吴某从一家拍卖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了4把“民国红木太师椅”,事后发现是赝品,遂将拍卖行告上法庭。拍卖行以“不保证条款”抗辩,吴某反驳既然声称不保真伪,为何要在拍品介绍中写“民国太师椅”,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认为,拍卖行的《拍卖规则》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发生纠纷时应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一方的解释,因此,判决拍卖行退货赔钱。
针对这种现实问题,陆欣律师曾专门撰文分析拍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他指出,“在事实上,拍卖公司对该规则有滥用的嫌疑。”“如果拍卖人有能力对之进行鉴别,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且一再向竞拍人表明该艺术品为真品,则即使其引用‘不保证条款’亦无效,应当根据《拍卖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和其他相关条款对他们的瑕疵隐藏行为进行处理。”
上海书法家协会秘书长戴小京先生是国内一家知名拍卖行的兼职拍卖师,深知目前艺术品拍卖市场上的不规范之处。他说,目前中国的艺术品市场混乱,拍卖行应该为信誉负责,实际却做不到。虽然说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也不能以此来销售假货。
陆欣律师也坦陈,要想证明拍卖行在告知瑕疵方面是恶意隐瞒行为,取证非常困难。当记者问到,拍卖行如果对拍品做明显的自相矛盾的陈述是否属于恶意行为?陆律师回答道,“作为律师,如果我的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这将是我维护当事人利益的重要证据。”
是真是伪,专家评说
那么,此次嘉德公司拍卖的《出师颂》究竟是真是伪,争议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书学界的专家。
张森:很有可能是明朝人的摹本
(张系上海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一眼就可以看出,这副作品不是隋唐之前的东西,因为它没有晋代书法的时代韵味,隋唐之前的作品与之后的相比较,显得要质朴厚重许多,唐之前毛笔用短锋,下笔就有厚重感。从笔法、结构和通篇气势上看,这幅作品下笔单薄,很有可能是明朝人的摹本。
戴小京:定为“西晋”无法立足
(戴系上海书法家协会秘书长、《书法研究》主编、中国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
戴小京先生做了认真的考证工作,他认为无论从作品的几处题识还是从文献资料的记载,都无法得出这件作品是西晋索靖所书的结论。戴小京表示,杨仁恺先生在《故宫散失书画见闻考略》中将此件作品注为隋人(佚名)所书《出师颂》,徐邦达先生《重订清故宫旧藏书画录》也注明为隋人《出师颂》。
从作品本身来看,可以直指晋代并与索靖发生联系的重要依据,首先可视为引首处宋高宗赵构所书“晋墨”二字。但作品上同时有米友仁的题跋——“右出师颂,隋贤书,绍兴九年四月七日,臣米友仁审定。”戴小京先生认为如果把“晋墨”二字与米友仁定为“隋贤”的题跋一并考虑的话,就很有些值得研究的问题了。
据戴先生介绍,宋高宗与米友仁为一殿君臣,米因承家学极精鉴赏而得宋高宗器重。文献记载,“高宗每得法书、名画,命他鉴定题跋于后,或谓有一时附会迎合帝意,画颇未佳而题识甚真者。”据此推论,米和高宗两题,必有一题值得献疑。因为如果米受命题跋定为“隋贤”,高宗自不会再于卷首书“晋墨”;如高宗已题“晋墨”于首,“附会迎合帝意”的米友仁,断不可能再定为“隋贤”。
从书法艺术上看,戴先生认为,米友仁所题跌宕有姿,是米家书风范;而赵构之篆书“晋墨”二字,则无法从传世的作品中找到根据,依据时代特征,这种两头尖中间宽的字型,不像宋代书风。此外,宋代只有三爪龙四爪龙,而此件“晋墨”所用云龙笺为“风车五爪龙”,也不合宋代典制。
根据戴小京先生的考证,清代安仪周的《墨缘汇观》中提到这件作品时,记录了“晋墨”并认为是“南渡宋帝书”,而此前明人詹东图《詹东图玄览》、孙(金+广)《书画跋跋》续卷、王世贞《(上“合”下“升”去掉“撇”)州山人续集》中均无宋高宗“晋墨”记载。戴先生认为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南宋帝王御笔亲书,是何等重要的文献依据,后世决不可能漏记,更不会视而不见。
《出师颂》上有清乾隆皇帝两次对该卷的题识,相隔20多年,再题是对第一次的否定。戴小京先生认为,乾隆在第二次题跋中所说又获得一卷相同的《出师颂》可能是重要原因之一,世间尚有相同的《出师颂》流传,引起了乾隆的注意。其实关于《出师颂》另有流传的情况,乾隆前就有记载。在乾隆之前收藏过此件作品的安仪周,就曾做过这样的考释:他取另外两个刻本“与此书相对”,“字划不甚相合”,从而认定“世间有《出师颂》无疑。”
戴先生认为至少曾经有过四五个版本,在其他版本没有面世的情况下,无法断定此件系索靖所书。
洪丕漠:倾向于认定为唐人摹本
(洪系华东政法大学文学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古籍研究所教授、上海市大学生书法教育学会会长)
这幅《出师颂》究竟是何时代的作品,历史上没有定论,如果现在把它定为西晋索靖所书是不严谨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若将《出师颂》定为索靖,而目前还没有见到索靖书法的其他真迹或摹本,则此作品就成为孤证;其二,关于《出师颂》究竟何人所书说法不一,有人认为隋人,有人认为唐人,还有少数人认为是明元代。最早出现晋人说法是在宋朝,那么从西晋到宋代中间有近千年时间,这么长的时间中对作者记载的空白,让人对这个结论产生怀疑。
洪教授倾向于认为,这幅《出师颂》是唐朝人的摹本。除了上述两点之外,章草在唐代成为书法界的一种流行风气,而且有大量的摹本产生。
陈传席:断定为晋字缺少依据,甚至断定为隋唐,都有问题
(陈系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特殊贡献专家,中国美术史权威)
陈教授认为,把此次拍卖的《出师颂》正文断定为晋字缺少依据,甚至断定为隋唐,都有问题。晋书平淡,圆浑,这幅作品缺少晋字的圆浑与厚重感,很多地方漏锋太多,字的气息离晋字有很大距离。
同时,陈教授还对米友仁的审定和赵高宗的“晋墨”二字都提出质疑:“右出师颂,隋贤书,绍兴九年四月七日,臣米友仁审定。”“绍兴”的“绍”字漏笔太明显了,是书法家的忌讳,另外“审定”两字与米的真迹完全不一样。一个书法家的风格多样性必寓于性格的统一化上。卷首所谓宋高宗写的“晋墨”肯定是假的,宋高宗的字有功力且不是这种两头细的风格,宋绢也没有五爪龙。
陈教授表示这幅字买下来要慎重,主张多找几个学者专家鉴定,判定是真是假。如果本身是真迹的话,也不怕鉴定。如果是假的,就怕鉴定,不敢让权威大家鉴定。
7月4日上午11点30分,本报为该报道更客观全面,将此稿全文传真至北京的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询问嘉德就此事的看法。10个多小时后,嘉德给本报发来传真,称“我公司决定不接受你社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
【编辑: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