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安接受中拍协提供的有关资料
中拍协副秘书长欧树英介绍有关情况
转交给张兆安代表的有关资料
每逢“3·15”,各类维权话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与以往相比,这两年大家对于艺术市场买到假货的现象更加关注。特别是在今年的两会上,人大代表还提出了修改《拍卖法》的议案,这无疑引起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关注。中拍协副秘书长欧树英表示,中拍协将对于张兆安代表的议案密切关注,也希望能够与张兆安代表取得联系,共同完善中国的拍卖市场。
“这两年来自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以及书面意见中,有关要修改《拍卖法》的也有一些,其中主要集中在第61条第二款。”欧树英说,“中拍协对此也高度关注,并召集了有关专家进行过讨论,大家觉得这个条款的存在有着其合理性。尽管拍卖法61条的第一款已经规定了拍卖公司和委托人故意隐瞒拍品瑕疵的应当承担责任,但之所以会引发市场这么大的争议,主要还是第二款的不担保条款被一些不规范的拍卖机构滥用。”
为什么《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为引起市场如此大的争议呢?这主要是因为其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样一条免责条款,成为了某些拍卖公司和专家们营私舞弊的后盾,成为许多收藏爱好者眼中直接导致艺术品拍卖市场乱局的保护伞。
欧树英表示,拍卖行应该把自己知道的瑕疵或者真伪告诉给竞买人。但标的真伪的鉴定存在客观的困难,我不完全确定是真是假,并在拍卖中明确的向你表示对于这个标的我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就不承担了。相应的,拍卖行明示这个真伪风险后,判断的权力又交给竞买人自己,钱在你兜里装着,对标的不确定的话可以不不举牌、不跟拍,但是我们现在很多人盲目的跟。如果拍卖公司提出保真的话会被认为是商业欺诈。因为本身艺术品它是保不了真的,不光是古的、老的、旧的,即使新的也是。
“《拍卖法》经过十多年的施行,我们认为也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根据时代和市场变化进一步调整的地方,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其适用的范围。”欧树英说,“《拍卖法》目前仅仅适用于拍卖企业,但目前出现纠纷的绝大多数是文化公司之类的企业,他们根本没有拍卖资质,却打着拍卖的幌子进行拍品的鉴定和服务费用的收取,这无疑是我们无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欧树英介绍,2012年9月25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发布国内首个《2012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业标准化状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首批44家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标准化达标企业名单也随之出炉。这是拍卖行业首次对拍卖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标准化评定,意味着中国拍卖行业步入了标准化时代。44家达标企业2011年成交总额为397.63亿元,占2011年全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份额的71.84%;纳税总额和营业税总额分别占文物艺术品拍卖业的86.70%和81.82%,是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主流。欧树英最后通过东方网记者将近年来中拍协编制的有关资料赠送给张兆安代表,并表示今后张代表如需要了解相关情况,中拍协将全力配合。张兆安代表在接收相关资料后表示,提出这项议案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艺术品市场更加健康,希望今后也能够与中拍协加强联系。
当今的艺术品市场,一方面,书画仿造、伪造的速度随着市场的繁荣而加快,另一方面,造假的规模也从过去的个体涉足发展成团体作战,乃至原料、设备和人马的造假“一条龙”。赝品的大行其道,对艺术家、收藏者、艺术市场都构成了伤害。但由于法制不健全、维权成本高等原因,打假往往不了了之。加大书画打假力度,维护健康的艺术生态迫在眉睫。但除了完善立法之外,更为重要的还是收藏者要了解市场上的各种各样“潜规则”,艺术品拍卖不能仅靠《拍卖法》,藏家只有擦亮自己的眼睛,才能真正维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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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