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经表决通过了旅游法。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介绍,旅游法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王威表示,在景区门票方面,法律要求一要公布价格,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二是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三是在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
王威介绍,这次通过的旅游法和去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那部法之间还有所不同,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一款,“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这句话是通过的旅游法新增加的一款,是一般性规定。
王威介绍,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的特殊规定,有这样几条,一是从定价机制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二是定价程序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收费,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在收费的渠道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
王伟介绍,在公益性上,旅游法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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