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反诉:
一审认定“互不侵权”
按照刘雍的说法,“伍新凤如不是以合作为名,我凭什么要把大量的作品资料给你拷贝,开门揖盗的傻瓜并不存在。”他认为,伍新凤的“贵州博物馆创意设计方案”,主体部分来自于自己此前的三件美术作品,分别是1999年设计创作的屋顶雕塑《驾飞马的伏羲》和《驭龙辇的女娲》,1999年完成手稿、请艺人周廷兵完成的玻璃钢模型《铜鼓组合造型建筑》。
刘雍告诉记者,这三件作品属于贵州省图书馆的设计方案和“花溪贵州省布依族文化教育研究中心方案”,前者1999年10月1日参加“中国当代建筑艺术展”,并获“当代中国建筑艺术成就奖”,列为新中国成立50年来55件优秀设计之一。后者是在2005年刘雍与贵州省建筑设计院共同完成的。
刘雍称,《驾飞马的伏羲》和《驭龙辇的女娲》手绘稿,刊登于1999年出版的《当代中国建筑艺术精品集》。而在伍新凤的这件2006年获奖的“贵州博物馆创意方案”中,其博物馆主体建筑造型与刘雍的《铜鼓组合造型建筑》基本一致,前述的两座装饰雕塑则完全一样。
但令刘雍没有想到的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铜鼓组合造型建筑》和浮雕《龙舟》两件作品,伍新凤进行了反诉,认为是刘雍临摹其作品,并声称为自己原创,要求刘雍赔偿120万元。
在伍新凤看来,刘雍等从事民间工艺美术的专家,主要工作是收集民族文化元素。这些设计元素都是来自民间美术,并非某个艺术家所固有的财产,所以不构成侵权。
而刘雍认为,包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在内的公共文化财产人人可以使用,对于题材任何人不拥有垄断权。但是自己的作品是经过智力劳动而创作出来的,享有著作权,不是公共文化财产,“伍新凤没有得到我的许可,也没有署名我为作者,更没有支付报酬就非法使用属于侵权”。
刘雍的诉讼让伍新凤颇为难堪。伍新凤介绍说,“一次,我在北京参加会议,一家媒体进行专访,文中介绍我的创作理念以及相关成果,后面的网页链接,却是我被指抄袭的官司报道。此事一共有60多个网站转载,败坏了我的名声,本来一些单位邀请我去讲学,看见报道后取消了邀请。”
2012年11月2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刘雍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艺品等,伍新凤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设计方案,两者属于不同的行业。
法院另外一个耐人寻味的观点是,认定刘雍所指的13件作品,均系其借鉴民间文学艺术形式进行创作,同时又融入了其独创思想和情感,因此应当认定其作品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但同时该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各自独立创作完成,均借鉴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创作元素。“均为基于相同创作渊源进行的艺术创作。且每件作品的细部特征和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
一审法院认定伍新凤不构成侵权,驳回刘雍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伍新凤对刘雍的反诉请求。
【编辑:徐瀹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