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间的恩怨是非走向司法程序化解,本身是一种理性选择。司法最终的法律评判,不仅有助于厘清名人私信拍卖中的诸多法律误区,还能促进拍卖市场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针对海内外关注的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北京市二中院日前应杨绛申请,作出诉前禁令裁定,责令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实施侵害钱钟书、杨绛、钱瑗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司法的介入,选择了与申请人和公共舆论同样的立场,这让原本收藏界的一桩私案,凸显出对拍卖市场法治化的公共意蕴。法治社会,私人间的恩怨是非走向司法程序化解,本身是一种理性选择。而司法最终的法律评判,不仅有助于厘清名人私信拍卖中的诸多法律误区,还能促进拍卖市场进一步法治化、规范化。
无论是学界、司法还是舆论,之所以选择支持杨绛反对拍卖,不单为了民事法律在拍卖领域的普遍适用,更源于对法律评价背后公共价值的关注与忧虑。私人书信涉及朋友间的情感与信任,蕴含了发信人对收信人的个人信赖,通过书信沟通的双方形成了一种信任契约关系。维护这种信任关系,构筑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秩序,乃是权利社会中最重要的公共价值之一。如果未经写信人同意单方面将私信公开,不仅伤害到发信人对自己的信赖,违背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契约,而且破坏了正常人际交往的伦理秩序。
可见,排除拍卖中可能侵犯著作权的具体问题不论,单是这种未获同意单方面拍卖的做法,已构成对公共伦理的巨大挑战。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杨绛严词反对的公共价值。保护私信架构起的信任关系与人情伦理,远比法律模糊时拓展市场交易自由的公共价值重要得多。
既然法律上涉嫌侵权,伦理上又违背公共性诉求,缘何拍卖实践中却并未形成成熟的规范呢?这或许戳到了我国拍卖法律规范的模糊之处,也凸显了拍卖实践对于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其他领域的选择性忽略。就拍卖收藏而言,名人书信手稿等无疑具备极大的艺术价值,其进入拍卖市场也能通过实现价值最大化而向社会彰显公共艺术价值。为了防范两种公共价值出现冲突,拍卖市场本身的法治化构建就不可或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拍卖立法的视野过窄,并未顾及到价值间的均衡与协调。
因此,虽然对簿公堂并非常人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司法程序的启动却为名人私信拍卖提供了法制健全的契机。立基于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私人信任秩序的保护,在取得著作权人同意的基础上,设计出更为完善的拍卖规则,让拍卖的标的物既有效实现最佳的社会价值,同时又不伤及其他权利和公共伦理,方能更好地推进拍卖收藏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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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