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回应法院拍卖钱锺书书信禁令:没说“停止拍卖” 2013-06-05 09:23: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赵大伟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裁定,杨绛代理律师王登山称:“保利公司撤拍,是我们维权的第一个成果,北京二中院作出诉前禁令,是第二个成果。”但中贸圣佳表示,不会撤拍。

“钱锺书书信被拍卖”

钱锺书书信被拍卖一事又有新进展。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诉前禁令裁定,要求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圣佳”)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实施侵害钱锺书、杨绛、钱瑗写给李国强的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杨绛代理律师王登山称:“保利公司撤拍,是我们维权的第一个成果,北京二中院作出诉前禁令,是第二个成果。”但中贸圣佳表示,不会撤拍。

中贸圣佳:法院裁决上根本没说“停止拍卖”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内,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中贸圣佳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做出上述裁定。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联系上中贸圣佳执行董事长殷华杰,他称看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并强调“裁决上面根本没有讲‘停止拍卖’”,一些媒体“断章取义的报道是非常卑鄙的事情”。

“目前我们在磋商,但我们不可能因为法律方面的裁定就停止拍卖,”殷华杰对南都记者说,“法院从来没有说我不能拍卖,这是荒唐的说法。法院的裁定是,我们在拍卖中不要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不是说你不能拍卖。杨绛及律师提出的观点是要停止拍卖,说侵犯了著作权和隐私权,法院已经把她的隐私权剥夺了。”最后他强调,他所说的只代表个人,并会在稍晚时候发出通告。

杨绛代理律师:我想他们会依法执行裁决

昨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登山在京召集了新闻发布会。他介绍说,5月27日,他接受杨绛委托,代其采取维权的法律行动。当天他即向中贸圣佳公司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他们停止拍卖以及为拍卖而进行的准备活动中,侵犯杨绛享有的和继承的著作权,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因中贸圣佳一方未予回应,王登山又于6月1日前像北京二中院提交了“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著作权申请书”。谈及缘由,王登山解释说:“如果是正常的诉讼,需要受理、起诉、开庭很长的过程,时间来不及。”但对于这份诉前禁令是否意味着中贸圣佳需撤拍,以及杨绛本人的诉求时,王登山则表示,对法院裁决怎么理解以及中贸怎样执行这份裁决,不在讨论范围内。“我想他们会依法执行这份裁决。”

此外,王登山也已代表杨绛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保护委托人杨绛及其家人的隐私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王登山告诉记者,目前二中院正在审查立案中。对于是否要求撤拍或索赔等具体内容,王登山表示,将在法院正式授权以后再向媒体公开。

[律师说法]

1.一审判决结果前不能进行拍卖

先出诉前禁令,是正常的。诉前禁令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提前诉讼,不然禁令就失效。首先,拍卖前的展示就不能进行了,第二,暂停拍卖,等待一审判决结果,如果进行了就是对法庭的藐视。裁定内容针对的是具体申请,如果原告方的申请说得不够周全,导致拍卖方有空子可钻,那是原告的问题,当然,原告方不是吃素的。

2 .拍卖方可能自证未侵权

杨绛方主张发表权、隐私权,我个人主张尊重发表权、隐私权,但对于原告方的律师来说,这个案件没有那么简单,虽然初步取得了胜利,但是后面是非常头疼的事情。

首先,拍卖公司如果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比如签署保密协议不公开内容,如果做到这样,拍卖行为就不侵犯发表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其次,如果拍卖方在拍卖之前已经把书信内容放在了网上(事实已经这么做了,书信部分内容已经扫描件见诸网络),这是对发表权侵权。如果内容涉及隐私和名誉侵权的话,这也是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这在拍卖之前已经做了的话,后面拍卖本身涉及到的隐私权也没有太大问题了。但对于前期侵权行为(区别于拍卖本身),杨绛有权追究泄密方的侵权责任,可能的结果是法院从重判决泄密方。

如果拍卖方能够证明拍卖本身不会侵犯隐私权、发表权、名誉权,并且提供相应担保,法院也可能考虑撤销禁令。这是自由裁量的问题。

口述: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

【相关链接】

钱钟书书信拍卖被叫停 法院首发知识产权诉前禁令

法院裁定:拍卖行不得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

【编辑:江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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