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度观察之二:谁挑起了拍卖界的法律神经? 2013-06-11 22:48:16 来源:99艺术网 作者:成小卫
南京艺术学院在一些层面上确实违反了《拍卖法》的相关章程。但是在钱钟书书信拍卖和王璜生所捐赠画作被拍卖的事宜上,“情”与“法”的界限似乎显的很模糊,合情又合法在这里成了一道天然屏障,无法将两者兼顾。

对于最近一直都处于头版头条的钱钟书事件的争议来说终于告一段落,但目前又有消息称北京保利撤拍的三件钱钟书信件中有两件是赝品,对于此事件,上海第一财经频道财经评论员、制片人项立平便发微博称:“这两天各大大众媒体都在竞相报道保利撤拍的钱钟书书信造假事件,并大幅报道中国拍卖行毫无责任之乱象。其实,个人判断,保利收的这三幅钱钟书最终上拍,只是因为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造成的。事实上,业内比这种事情严重得多的造假例子举不胜举,但为拍品把关的诚信案例其实更多,这些都是大众不知道的”。

与此同时,除了钱钟书事件争议颇大外,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馆长王璜生于2013年5月29日凌晨在微博透露自己在2000年赠送给广东岭南美术出版社20周年社庆的贺画,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拿出来进行拍卖。据悉,除了王璜生的赠与画作被拍外,关良、杨之光等赠送出版社的20多件精彩作品也变成了拍卖品,并且已经成交。王馆长得知此事后在微博上留言表示:太令人震惊了!实在太没有文化操守和基本道德底线了!广东岭南的文化底线在哪里?有美术馆可以开画廊挂卖馆长的画100万一张!文化和道德的底线究竟在哪里?!一时间,对于作品的产权等一系列问题再次被提上了日程。

紧接着北京天问国际拍卖公司董事长季涛在自己的博客上发文“南京艺术学院举办拍卖会涉嫌违法”一文,文中讲述了南京艺术学院举办的竞买会所上拍的绝大多数作品都是从书画家手中征集而来。南艺竞买会是由学生自主完成的实践活动。从前期的作品征集、图录制作,到现场的主槌拍卖、拍品交割,均由南艺人文学院的学生独立完成。买家凭号牌竞价,办理号牌要交1000元保证金,落槌后要签署《成交确认书》,买定拍品需缴纳佣金”。由此看来,其运作的程序与《拍卖法》的要求无异。

对于这三件事情表面看都是独立的个体,讲述的无疑都是拍卖界的桩桩个案,但从实质上来讲,他们又共同存在着一个共性,法与情在拍卖界究竟可不可以共生?在拍卖时,如何做到既合情又合法?

案例:不合法的南艺“竞买会”

对于文中提到的“南京艺术学院举办竞买会”一事,业内众多专家给出的观点与季涛博文如出一辙,大家一致认为这种收取佣金的方式和从征集到拍卖的一系列举动都无疑是一场“拍卖会”,是违法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刘双舟在采访中表示,“南京艺术学院这个事件肯定是违法的。收取佣金本身就不对,它不属于经营性的拍卖活动,它也没有取得商务部门的拍卖经营许可资格,不能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可以用拍卖方式卖东西,但是不能收佣金,卖一块收两块,额外收佣金等于向社会提供服务要收服务费,所以这一举动是违法的。所以不管你是竞买会还是拍卖会,重要的不是你叫什么,而是你做了什么”。

什么是佣金呢?所谓佣金,就是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显然,收取佣金这一行为是南京艺术学院不该触犯法律的雷区之一。对于这一点,上海商学院副教授窦莉梅女士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只要收佣金,那性质就完全变了,南京艺术学院也就不再是一个高校,而是一个经济中介机构。严格来讲,拍卖行是要收取买卖双方的佣金,而南京艺术学院只收取买房的佣金,但是这点没有关系,不收取卖方的佣金,从《拍卖法》角度来讲依然是违法的,这样做更加证明了他们赚钱的目的。而对于相关人士出面辟谣说是‘竞买会’,不是‘拍卖会’,这纯属玩文字游戏,偷换概念。竞买也是要有委托与拍卖两方面的。我也是高校老师,如果南艺真心从学生的立场出发,为学生做沙盘,做这样一个模拟完全是可以的,但如果是赚钱就不对了”。

不过,北京邦文当代艺术投资公司学术研究部总监赵孝萱则给出了另一种答案,在她看来,我们应该用更开放性的心情和眼光看待这件事情,一个大学、一个学院可以在学校里教学生画画,是不是也可以在学校练习艺术市场运作呢?我觉得学校让学生们听完“艺术品收藏与拍卖”课后熟悉一下拍卖会的操作流程,搞个拍卖会,让学生能够在这边交流、展览,学生在学校里就可以感受市场拍卖的过程,倒有挺好的教育意义。

对于南京艺术学院竞买会的相关事宜,大多数学者都从法律的角度和对艺术界拍卖所熟悉的流程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南京艺术学院在一些层面上确实违反了《拍卖法》的相关章程。但是在钱钟书书信拍卖和王璜生所捐赠画作被拍卖的事宜上,“情”与“法”的界限似乎显的很模糊,合情又合法在这里成了一道天然屏障,无法将两者兼顾。

艺术生态至关重要

在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法”纠缠之间,艺术品交易市场的生态健康再度遭遇挑战。随着关于钱钟书相关书信拍品撤拍消息的传出,“情”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已经占据了上风,但回顾这些拍品的上拍之初,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杨绛先生多次要求各家拍卖公司将这些涉及隐私与著作权的拍品撤拍,多方人士也相继对杨绛先生的意愿表示了支持与赞同,甚至于中拍协也在第一时间发表了相关声明,希望拍卖公司能够尊重原作者的意愿,将这些具备市场与研究价值的拍品撤拍。但稍显遗憾的是,这些声明与支持多数都还停留于对于作者的尊重以及个人意愿的支持,鲜有法律层面的声音出现,直至杨绛先生在多次与拍卖公司直接交涉无果后的所采取的法律手段之后,关于这场私人信件拍卖事件才终于有了“法”的出场。

在杨绛先生的法律申请提出后不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即发出了诉前禁令,责令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不得侵害钱锺书、杨季康(杨绛)夫妇及女儿钱某(已故)写给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而同样准备在今年春拍推出类似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北京保利、北京传是则在禁令下达之前即已表示将相关拍品进行撤拍,而此案件的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则在禁令下达之后的6月7日表示,出于对杨绛女士的尊重,决定停止原定于6月21日举行的“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活动。不过该拍卖公司坚持认为,其为举办本次拍卖会的前期活动均符合中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6月4日做出的诉前禁令裁定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联想到前段时间在艺术界被广泛讨论的关于艺术品著作权与物权的法律问题,此次钱钟书书信拍卖时间也再次让很多人对于艺术品的著作权有了更为明确的认识。但在部分专业人士看来,目前拍卖公司所对拍品进行的拍前宣传以及拍卖(未成事实)是否明确的触犯了著作权还有待商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从拍卖行为来看,拍卖公司是把涉案私人书信当作文物来拍卖,而不是拍卖书信的著作权,“如果只是拍卖,不发表,或者说,拍卖公司设定附加条件,拍得者禁止发表、出版的话,很难说是侵犯著作权。”但同时李顺德也表示,拍卖之后有可能侵犯著作权,“拍得者拿到书信后公开发表或出版,但这只是有可能,毕竟还没有拍卖,还没有发生。” 如此看来,但就目前拍卖公司在钱钟书书信事件当中所进行的活动,似乎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拍品的著作去构成侵害,也就如同李顺德所说的“拍卖的只是物权而非著作权”。

在多家拍卖公司相继表示将撤拍之后,杨绛先生似乎并没有对这些拍卖公司的做法感到满意。拍品的著作权与物权之争还在继续,但隐私权的侵害似乎已成定论。

李顺德认为,“从法律上讲,除了杨绛个人书信,这个拍卖是没有问题的,但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春田认为。同时,他也指出,“我们都不希望拍卖,老人家不愿意这么做,如果拍卖会对她造成伤害。出于道义,应该尊重她的意愿。”而在禁令下达之后,杨绛先生的律师王登山也表示,尽管拍卖公司已经撤拍,但是,此事不会就此了结,将在今后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拍卖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于拍卖公司声称“本次拍卖会的前期活动均符合我国法律及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定”,王登山认为,拍卖公司前期的组织活动实际上已经侵犯了杨绛先生的隐私权。

尽管拍品在宣传阶段杨绛先生就不止一次的希望拍卖公司能够将拍品撤拍,虽然多家拍卖公司也相继作出了回应且撤拍了拍品,但撤拍却也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犯错。在彭中天看来,“艺术品市场已经到了一个要重新建设规范的时期,要回归市场经济的常识,要符合国策,要把它引导到契约经济、法制经济的轨道上来,因为它原本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过去叫做秀才人情纸半张,但是现在每一张纸半张都是几千万,这就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所以规范基础也就显得更为重要。还有包括业态的建设,拍卖行到底定位是什么,他是第三方还是第二方?所以现在很多拍卖行都在扮演着第二方的角色,但这是不对的,因为这样以来就失去了公信力,你自己收作品自己拍,肯定都是真的了,有谁会说自己的东西是假的吗?这样就会误导购买者,自己收过来,花钱了肯定不希望砸在手上,假的都说是真的。所以当前的业态、生态两个问题已经到了要重新认识、重新规范的时候,这就是我的一个核心观点。否则这个市场做不大,也走不远。就事论事没有意思,比如一张作品真与假在学术层面上都是顶级的专家,南方说是真的,北方说是假的,这个问题没有结论,只要规范一套鉴定体系,用体系、用程序来说话,不以个人的观点为最终参考,除非把作者挖出来,这都是没有结果的东西,这些东西都没有意义,市场必须要规范。”

【编辑:成小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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