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
对于钱钟书书信拍卖的事件,在近期终于以所涉及的相关排行撤拍或终止拍卖而告一段落。期间,许多专业人士对此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这些书信的拍卖违背了当事人之一钱钟书夫人杨绛先生的意愿,也在法律层面侵犯了钱钟书先生的隐私权。对于此事件,从其报出要被拍的那一刻一直到拍卖行决定终止拍卖后,其各方争议一直都从未间断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就曾发文《关于钱钟书书信拍卖的十点思考》仔细分析了此事件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而其对于此事件的主要思考体现在:一、应该区别对待专场拍卖会的拍品;二、隐私权应该是优先保护的核心权利;三、关注的焦点不应在“拍”而应在“展”;四、拍卖应先行“中止”而不是直接“终止”;五、书信当事人在拍卖中应当如何维权;六、拍卖公司应当如何妥善处理质疑;七、撤拍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八、不当报道的媒体也可能成为侵权人;九、合法前提下追求合理才会锦上添花;十、“困境”的解决有待拍卖法的修订。
刘双舟认为在世界各国拍卖界,都很少有法律将标的展示作为法定义务来规定的。标的是否要展示、采取何种方式展示,全由拍卖当事人决定。我国拍卖法之所以将标的展示规定为法定义务与拍卖法当年的立法背景有一定关系。1995-1997年制定拍卖法时,拍卖行业刚刚恢复发展,当时的拍卖标的主要是“公物”,出于公物变现和保护国家利益等需要,就将标的展示规定成了拍卖的法定程序和拍卖公司的法定义务了。
从学术研究和收藏的角度而言,书信拍卖应当是件好事儿。但是公民的隐私权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两者之间现存矛盾的彻底解决,尚待拍卖法的修订和完善。
而对于王璜生捐赠事件所引发的热议,刘双舟表示,如果拍卖能够做的既合情又合法当然最好。这件事情是合法的,拍卖没有问题,因为捐赠者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但受赠者则拥有了该作品的使用权。但在捐赠这件事情上,捐赠肯定是有前提的,有可能捐赠人是由于出于情感而捐赠,与买卖不一样。所以受赠人若要拍卖在情感上还是应该先知会一下捐赠人,这也算是对以后的拍卖界做一个警醒的作用。
与此事不同的则是南京艺术学院于6月初举办的竞买会一事,对于此件事的看法,刘双舟依然立场鲜明,在他看来,此事是违反了拍卖法的相关法规的,而违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收佣金本身是不对的,它不属于经营性的拍卖活动,它没有取得商务部门的拍卖经营许可资格,不能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可以用拍卖方式卖东西,但是不能收佣金,卖一块收两块,额外收佣金等于向社会提供服务要收服务费,这肯定是违法的。所以,不管南京艺术学院举办的活动是叫“竞买会”还是其他名字,它都是违法的,重要的不是叫什么名字,而是究竟在做着怎样的事情。
无外乎,在这几件事情中都突出了法度与情感的话题,那么是否法与情真的无法共存,必须以对立面来呈现呢?刘双舟认为其实这两者并没有太大的冲突,而此文中提到的钱钟书书信拍卖事件其实之前在业界很少出现这样的状况。商业活动首先肯定要合法,在中国的社会情况下,如果能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再考虑到情感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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