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与艺术是否存在界限?

抄袭、剽窃、临摹、复制......,这些看似简单的词汇放到艺术品的界定上就变成了复杂的术语。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艺术作品的“形”、“神”兼备,“形”好辨“神”难定,导致了法律难以做出具体的阐释和规定。在一些“涉嫌”的案例中,各方如同抽象艺术一样的解读也让人难以形成共识,那么究竟是“抄袭”、“剽窃”还是“艺术”,除了观众经验的判断外还需要批评家把这些作品放置在美术史的坐标中加以专业分析。

涉“抄袭”案例层出不穷

杰夫•昆斯接连遭两抄袭指控

最近,艺术家杰夫•昆斯两周内接到两起涉嫌“抄袭”的指控再一次将人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了这件事情上。对于昆斯来说,涉嫌“抄袭”已不是一次两次了,在这两件事情之前,他还有过三次因版权纠纷而被起诉。第一次是由一张摄影作品而起,照片主人Rogers拍摄的内容为一对抱着小狗的夫妻,这和昆斯的作品《String of Puppies》非常相似。另一起是美国传媒公司United Features Syndicate起诉他在作品中使用了加菲猫的玩伴小狗欧迪的形象。还有就是与时尚摄影师Andrea Blanch之间的官司,Blanch认为昆斯2000年的画作《尼亚加拉河》(Niagra)中女性穿着性感高跟鞋的脚的创作元素剽窃了他的作品——一张一名女性穿着Gucci凉鞋的照片。[详细]

Naf-Naf广告(左)与 杰夫·昆斯作品(右)

Naf-Naf广告(左)与 杰夫·昆斯作品(右)

“吉尔伯特与乔治”作品恐抄袭 “原作”艺术家怒斥

2014年8月,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教授Conrad Atkinson声称,艺术界著名组合“吉尔伯特与乔治”剽窃了自己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艺术创意。同时,Conrad Atkinson还表示,“吉尔伯特与乔治”这样做的原因是要创作一件作品供2007年在泰特现代美术馆举办的展览“吉尔伯特与乔治:大型回顾展”中展出。Atkinson称,“吉尔伯特与乔治”的作品“无论从形式还是理念上”都借鉴了自己的“Billboard”系列作品。而他的律师言辞更为激烈,称其为“彻底的抄袭……完全就是盗用Conrad的创意。”[详细]

Conrad Atkinson的“Billboard”系列作品(左),吉尔伯特与乔治的《Perv Duo Desecrate Tate Modern Pictures(2007)》(右)

Conrad Atkinson的“Billboard”系列作品(左),吉尔伯特与乔治的《Perv Duo Desecrate Tate Modern Pictures(2007)》(右)

因剽窃蒂姆-奥尔森画廊与班阿里闹“分手”

2012年9月,极负声望的澳大利亚蒂姆-奥尔森画廊终止了代理悉尼著名摄影艺术家班阿里(Ben Ali Ong)的作品,并取消了班阿里即将于开幕的展览,事件起因是该艺术家擅自运用他人拍摄的图片来创作作品。蒂姆说,班阿里让他颇感失望,这两件作品原本是即将展出的主打作品。为顾及画廊全局,蒂姆取消了展览,“某些方式下,挪用是可以的,但这也太接近原作了”。[详细]

原创摄影图(左)与 班阿里处理后的作品图(右)

原创摄影图(左)与 班阿里处理后的作品图(右)

鲍勃-迪伦的油画被指涉嫌抄袭

2011年9月,鲍勃-迪伦的画展在高古轩亮相,而一些观众在看到作品之后却产生了这样的疑问,鲍勃的画有没有涉嫌抄袭?据来自Artinfo的报道,鲍勃的18件展览作品中,有大约十幅是来自摄影作品的影像,有六件作品的图片可以在Flickr网站用户Okinawa Soba 的页面上找到。比如,James Ricalton 1900年的照片《北京的满族新娘和新郎》,1923年拍摄的挤满了河船广东运河,还有大约1880年拍摄的日本富士山前的马匹。“你可以想象我有多惊讶,当我看到有5、6幅鲍勃的作品跟我网站上的照片几乎相同,”Okinawa Soba在接受采访时说。[详细]

鲍勃·迪伦的油画《鸦片》(左)与  Léon Busy在1915年拍摄的作品(右)

鲍勃·迪伦的油画《鸦片》(左)与 Léon Busy在1915年拍摄的作品(右)

抄袭也分境界

艺术作品“抄袭”的境界大致可分为四等,一等抄灵魂,二等抄意蕴,三等抄元素,四等抄象形。高水平的“抄袭”不但不会惹来官司,还会赢得赞赏,这类抄袭就如同将九阳神功的内力用到了太极拳上,虽然招式未变却功力大增。而低端的抄袭不断有违道德,损害别人利益,还会引火烧身。

一等者如张大千,他的画技被徐悲鸿称为五百年来第一人,他的模仿也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研究一下他的履历就会发现,四十岁之前漫长的岁月里,张大千细心地描摹石涛、徐渭,以至宋元各家的传世之作,甚至在兵荒马乱的岁月里,在了无人烟的敦煌,模仿壁画,时间长达近三年,最后,他出师了。有评论称,张大千的模仿往往融合两家或更多名家的风格意境,从不依样画葫芦,从不拘泥笔法的皴染勾勒。就如他的《仿王蒙青卞隐居图》,没有一笔一树地去模仿,而是在构图的章法安排、笔墨的疏密浓淡、光影之明暗对比、布局之走向,设色之浓淡上,细心致力,创造出的是一种别样的风韵,所谓神似。

二等者如黄永玉,亨利•豪里达的《但丁与贝特丽丝邂逅》描写的是但丁与贝特丽丝相遇并一见钟情的情景,画面阳光而浪漫,但画家黄永玉用相同的图式把三位美丽的女子改画成倾谈嬉戏的三位肥女,把站在桥头的但丁改成仅穿一条裤衩、叼着烟斗的自己,以此戏说自己当年的感情境况。两图相比,情景令人忍俊不禁。论者说“先生移用一些名句或名画再创作去表达一种认同或另作趣解的作品并不少见。”黄永玉借别人的图说自己的事,此又是模仿的另一途,艺术在此别开另一洞天。 

到了三等的抄袭,就触碰到了一个现实的敏感点,这也是目前事最多,争议也最多的地方。用简单的词汇来概括就是“剽窃”、“临摹”还是“复制”,就目前国内外涉嫌“抄袭”的案例来看,都可以归结到这几类中。

如何界定成难题

业内人士如何说

艺术评论家朱万章认为:“在不同的文化环境下,抄袭的界定和对待方法有所不同。譬如西方古典油画注重写真,临摹的不是古人,而是复制大自然、复制物体、复制人体,但不能复制达•芬奇或者梵高的画,不然会被世人批评甚至攻击”。

策展人吴杨波认为,关于抄袭艺术界向来就形成两个截然对立的观点,一个认为凡是艺术就一定要是全新的创作,另一个认为艺术也可以互相借鉴和学习,甚至可以是“对大师的致敬”:“就像京剧一样,来来回回就那么几个唱段,要原创很难。但是不同的艺术家对同一段京剧的理解不同,表现的效果也不一样。”他认为,艺术的创造不一定全部是原创,也可以是在前人的基础上所做的革新、改良、改造。但是抄袭与这种革新和改良截然不同:“抄袭在艺术界是令人深恶痛绝的,抄袭者模仿其他画家的作品,签自己的名字,以假乱真。”

哲学教授丹尼斯•达顿(Denis Dutton):艺术世界和其他领域一样充满了人类的贪婪和野心。在这种受价值观和欲望驱动的大气候下,剽窃和欺诈似乎不足为奇,甚至还蓬勃发展起来,但是我们必须要认清伪造和剽窃的文化渊源。西欧关于思想和创意的原创性的要求并没有被其他文化普遍共享,它甚至都不能在西方历史的现代化进程中找到。在中世纪,对传统文本的复制和记忆是一个比今天更重要的教育元素,这种纯粹的复制思想在今天仍然是许多非欧洲文化一个重要的因素。例如,在日本大阪,一家博物馆曾宣布复制欧洲的绘画杰作。欧洲人无疑认为这是对一个艺术博物馆使命的歪曲,而这一想法确实也表明在对待复制态度上的重要的跨文化差异。另一个例子是,许多北美大学教员在面对外国学生,尤其是亚洲学生时,通常会向他们强调原创性的重要性,要求他们使用引号,确立文章的源材料。……鉴于越来越国际化的世界文化,欧洲对原创性和注明来源的要求将被其他文化所稀释或破坏,而把剽窃看做是合法的借用。然而,信息数字化的崛起和版权保护的增强,其他文化可能会变得更符合欧洲和北美的标准,而不是朝相反方向发展。换句话说,全球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需求讲个会改变个别文化的行为规范。

相似度多少才算抄袭?

据策展人熊斌了解到,一般相似度达到30%~40%就有抄袭之嫌,否则就只属于雷同。然而,在中国书画中,这个比例却并不适用。“文化产品总是具备现实有效性。在不同语境里,承担的文化角色并不一样。在不同时间、空间、语境里,同一件作品、同一个样式,被不同艺术家使用,承担的文化角色和功能是不同的,所以在艺术界用‘抄袭’这个词不太准确。学术界的抄袭很明确,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但是文化产品很难这么界定,因为图像、符号语言很有限。”熊斌说。

一个艺术圈的资深人士说得更直白:“当代艺术允许这种‘学习’,这不犯法,也无可挑剔,中国人就是这样学习和创作的。当代艺术创作方法允许使用已有的图像,譬如张晓刚使用的是上世纪60年代的家庭合照,这就是挪用,但这创造了新的意义。”

有市场人士认为,抄袭者能够在市场“吃得开”,也有收藏者普遍水平不高、无法判断有一定的关系。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则认为收藏者、消费者确实应该具备一定的鉴别和消费艺术品的能力,但是归根结底,原因不在收藏者身上,收藏者不可能了解所有的艺术家和艺术品,只有制定法律,创作者即生产者不能抄袭杜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结语

关于艺术品抄袭的问题由来已久,作为艺术家,要清楚的认识到艺术领域的“模仿”与现实中大家同声讨伐的“仿造”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创作中一定要恪守自己的道德底线。而作为艺术爱好者的大众,应该努力提高自己对艺术品的鉴赏能力,通过学习和经验的积累共同促进艺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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