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证金 真能保证行业利益么?

近日,一条“苏富比、佳士得两大国际拍卖行正在恢复委托保证金模式”的说法掀起讨论,认为不仅能从中看出两大国际巨头的竞争模式,并且能推论出人们对国际艺术品市场的信心正在逐步增强。但设置委托保证金真的能保证拍行的利益么?又是否能保证行业利益?如何保证?

不是“竞拍保证金” 是 “委托保证金”

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 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

委托保证金是指:拍卖行为了能拿到艺术品所有人的拍卖委托而付给对方的担保款,即承诺给委托人的最低拍卖收益。 一旦拍卖成交,高出委托保证金的部分,拍卖行会有更大比例地与委托人分成;若一旦拍卖不成交,或成交额低于委托保证金数额,则拍卖行即便赔钱也要保证委托人拿到保证金的签约数额。实际上,这也意味着,拍卖行以委托保证金的数额买下了这件拍卖品![详细]

委托保证金

委托保证金

西方经验:从佳士得拒绝跟风到最终主动参与

苏富比拍卖行(左上),佳士得纽约总部(左下), 菲利普斯·德·普里拍卖公司(右)

苏富比拍卖行(左上),佳士得纽约总部(左下), 菲利普斯·德·普里拍卖公司(右)

苏富比首次引进委托保证金

案例一:1971 年,拍卖担保第一次由苏富比拍卖行引进,当时苏富比要拍卖古根海姆博物馆选送的 47 幅康定斯基的作品和其他一些名家作品,并提供了一个保证底价。那个时候,买家的保险费是不存在的,苏富比拍卖行冒着风险自己拿钱出来担保,从而向卖方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或者获得保证金额以上的利润分成;另外他们的赔偿金来自于卖方。

不过,当时的佳士得拍卖行认为采用委托保证金的做法不当,而拒绝跟进。[详细]

佳士得最终主动参与

案例二:1990年,苏富比以1.1亿美元的委托保证金拿下了坎贝尔浓汤罐头公司继承人小约翰•多兰斯的一笔前辈遗产的拍卖委托之后,佳士得终于改变了主意。当时,在苏富比开出保证金条件之前,纽约一画商已经开出1亿美元的价格来争取这套收藏。多兰斯家族原本是佳士得的老客户,所以他们最先找到的佳士得谈印象派画作和法国家具的委托。后来,就是因为苏富比的委托保证金手段才放弃了与佳士得的接触。此事对于佳士得的冲击可想而知。这套收藏最后拍出1.35亿美元,让苏富比大赚了一笔。从此以后,佳士得放弃了原来的原则,用委托保证金争取到了雷曼兄弟公司第三代领导人罗伯特•雷曼收藏的5幅画作,并于1990年5月上拍。[详细]

入市有风险 酿“伯纳德-阿诺特悲剧事件”

案例三:保证金最辉煌但也最悲惨的时刻出现在路威酩轩 LVMH 集团第一大股东伯纳德-阿诺特 (Bernard Arnault)1999 年并购老牌拍卖行菲利普斯的时候,当时阿诺特把这个拍卖行与艺术经销商西蒙-德-普里 (Simon De Pury) 和丹妮拉-卢森堡 (Daniela Luxembourg) 一起合并成立了菲利普斯-德-普里和卢森堡拍卖行(Phillips, de Pury and Luxembourg)。为了把这个新的拍卖行建设成为像苏富比和佳士得这样的大牌拍卖行,阿诺特提供了巨额的成交寄售。但是结果却事与愿违,2001 年该拍卖行拍卖大收藏家内森-斯姆克 (Nathan Smooke) 夫妇收藏的印象派大师精品的时候,为了与佳士得和苏富比竞争拍品,阿诺特提供了 1.85亿美元的天价保证金,但是最终只筹得了 0.86 亿美元的成交额还包括了买家的佣金。无奈之下,阿诺特于 2002 年把拍卖公司拱手卖给了西蒙-德-普里,并损失了近 4 亿美元,从此有了现在的菲利普斯-德-普里拍卖公司 (Phillips de Pury & Company)。[详细]

内地实践:委托保证金 真能保证拍卖行利益么?

在艺术市场评论员季涛看来,内地艺术品拍卖业中采用委托保证金方式迄今约有十年左右时间。最初,主要采取的是一种无息贷款方式的“保证金”:拍卖行付款给委托人的理由是因为拍卖过程占压了资金而支持对方一些流动资金,将来拍卖成交后再最后结账,所支付的贷款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拍品底价的50%。近些年,由于拍卖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更随着几家公司纷纷到海外征集拍品,与佳士得、苏富比之间在争夺拍品上的竞争也更为直接,因此,委托保证金也被越来越多的采用,但一般仅限于一些重要拍卖品委托权的竞争中。

北京匡时拍卖现场(左),北京保利预展现场(右)

北京匡时拍卖现场(左),北京保利预展现场(右)

从以上案例看来,虽然有“伯纳德-阿诺特的悲剧事件”存在,但委托保证金的做法依旧吸引拍卖行,也似乎就是拍卖行在征集重要拍品时候的主要竞争手段。

但内地拍卖企业采取委托保证金方式依旧没有海外拍卖行那么普遍。原因在于,在拍行和委托人签署“委托保证金”的情况下,万一拍品流拍,则保证金必须由拍卖行全额支付,实际上意味着拍卖行买下了这件拍品。而中国的《拍卖法》不允许拍卖企业在自己的拍卖会上买东西,委托保证金的支付实际上让拍卖行成为了买断自己的流拍拍品,变相违反了《拍卖法》。

发生在2011年2月伦敦一场关于表现主义、现代主义和当代艺术品拍卖夜场,拍卖行不仅启用了保证金和不可撤销的投标,并且不再拿出自己的钱做担保,而是把这种风险转嫁给了第三方。这种做法虽然可能使拍卖行减少自己的利润,但却也大大减小了拍卖行的风险。也不再受中国《拍卖法》中“不允许拍卖企业在自己的拍卖会上买东西”和“拍卖行又不能将自己买断的艺术品放到自己的拍卖场上再次拍卖”的限制。

结语

对于“委托保证金”的制度直到目前仍饱有争议,站在“丛林法则”背后的人自然认为这是利于市场发展的复杂却有趣的制度,而其他的人则觉得 “伯纳德-阿诺特的悲剧事件”总是发人深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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